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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重上更(二)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佩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雲龍間因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遷讓交還地上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