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張森陽
劉進興共 同 薛西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潔律師被上訴人 闕錦松
黃清田黃睦宸林政男賴南睿康周梁簡金木賴趙貴金前列五人共 洪耀臨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上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被上訴人 邱秀蓮共 同 王森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林芬瑜律師洪耀臨律師被上訴人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登富人共 同 康進益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洪耀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