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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重家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黃國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黃榮全、黃雅惠及黃國斌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8,910元,應徵裁判費為226,164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