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李偉銘上列當事人因與李文通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