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更㈡字第1號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莉卿等人間之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日所為一○五年度保險上更㈡字第1號裁定關於命上訴人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經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莉卿等人間之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 年7 月10日裁定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450 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對該發回更審事件再行上訴第三審,即應免徵裁判費,本院前開裁定誤命上訴人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廢棄106 年7 月10日所為該部分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