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尤國隆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被上訴人 尤寅祥
尤世銘尤龍順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