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15號上 訴 人 蕭欽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李吟秋律師上 訴 人 蕭朝雲
蕭富山蕭涂秀梅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華雲上 訴 人 蕭群騰
蕭群耀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雲天被上訴人 蕭酩錕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