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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上 訴 人 邱逸文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楊博勛律師複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㈣第五行中關於「600,000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 平方公尺」;理由欄五㈣第八行、第二十一行、理由欄五㈤第一行中關於「2,422,519 」之記載,應更正為「24,255.19 」;理由欄五㈣第二十二行中關於「比例僅為0.006%」之記載,應更正為「比例僅為0.6%」;理由欄五㈤第三行、第八行、五㈥⒉第十八行中關於「3,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