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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83號上 訴 人 余遠彪

余遠霖余遠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 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基於租佃爭議所為請求,免徵裁判費;基於民法第767 條規定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建物、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335,075 元(1,475 ×69,137+19×46,000+22×46,000+32×46,000=105,335,0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118 元、第二審裁判費1,399,677 元,茲限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3,118 元、第二審裁判費1,399,677 元,被上訴人逾期即駁回起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