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李進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鼎、李碧雲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48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