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支屏中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複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上 訴 人 顏美惠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琇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