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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8,500 元,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