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洪振堯 謝玉華洪嘉伶洪函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被 上訴人 洪振騰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裁判案由:遷移車輛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