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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4號上 訴 人 謝立林被上訴人 林玟君

王怡婷鍾瑞河鄭藍招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9月6 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74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 萬元,應徵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許明進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