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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08號上 訴 人 王荃英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8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