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再審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雪等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
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