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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勞上易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上 訴 人 斯特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被上訴人 簡宏庭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2年7 月10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公司擔任組長,嗣於102 年12月間,上訴人無預警解除被上訴人之組長職務,降調為現場作業人員,並取消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 元之主管津貼。又被上訴人之加班費應以薪資單所列之本薪、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及午餐油資津貼作計算基準,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未依法給付足額加班費,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差額244,227 元。且上訴人未依勞動契約給付

103 年1 月績效獎金5,000 元、102 年度年終獎金42,547元,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撥6 %之足額勞工退休金至被上訴人專戶。因上訴人上開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2 月1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自同年月18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併主張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亦違反同條項第5 款規定,被上訴人依該款規定得終止勞動契約,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259,702 元。為此,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及勞退條例12條、第31條,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加班費差額244,227 元、103 年1 月績效獎金5,000 元、102 年度年終獎金42,547元及資遣費259,70

2 元,共計應給付551,476 元,並應提繳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差額41,790元至被上訴人個人專戶。並聲明求為判決:(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51,4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應提繳41,790元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原擔任一廠及二廠組長,詎於102 年

7 月間受訴外人林明章挖角,決意跳槽至林明章所設立之億欣捲門企業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未安頓妥當,被上訴人仍繼續留任上訴人公司。惟被上訴人開始工作怠惰、惡意破壞上訴人與客戶關係、挑唆上訴人公司員工離職,經多次口頭勸誡仍未改善,致上訴人公司秩序混亂,受有莫大損害,且因被上訴人宣稱不願再任主管職務,上訴人乃於102 年12月5日將之調離原職,改派任現場人員,並無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之情事。又僱用被上訴人時,兩造已約定以本薪作為工資計算基礎,被上訴人並據以領取加班費,況被上訴人請求98年7 月以前之加班費已罹於消滅時效。又兩造固約定以本薪做為工資之計算基礎,然上訴人為使被上訴人受有更充足之保障,係以高於上開約定之本薪數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並無短繳之情況。且上訴人係因整體業績、照顧員工及吸引關鍵人才而發績效獎金,另全勤獎金係員工正常出勤所給與之獎勵,主管津貼、午餐油資津貼則係體恤員工擔任之職務辛勞所給付工資以外之津貼,該等獎金、津貼僅具恩惠、勉勵性質,非勞務對價,且非經常性給與,不具工資性質,自非為計算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標準。此外,被上訴人因於103 年1 月僅出勤10日,且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加班,以俾利公司供貨順暢,卻遭被上訴人拒絕,因認被上訴人工作態度不好且配合度不高,經其主管考核後,始未給付103年1 月份之績效獎金;至於102 年度年終獎金,則係因上訴人於102 年度虧損,且被上訴人之主管考核決定不發給年終獎金,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03 年1 月績效獎金5,00

0 元及102 年度年終獎金42,547元,均屬無據。嗣被上訴人於103 年2 月18日擅自終止勞動契約後即逕行離職,核屬自願性離職,上訴人自無須發給被上訴人資遣費,況其終止勞動契約已逾勞基法第14條第2 項所定之除斥期間而不生終止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43,519 元(即准許請求加班費差額178,817 元、10

3 年1 月績效獎金5,000 元及資遣費259,702 元),暨其遲延利息,以及應提繳41,790元至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個人專戶,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自92年7 月10日任職於上訴人,擔任一、二廠組長之職務。

(二)被上訴人於103 年2 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表示自103 年2 月18日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勞動契約,並經上訴人於103 年2 月18日收受。

(三)上訴人未發給被上訴人103 年1 月份之績效獎金,若被上訴人得請求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兩造同意以5,000 元為計算。

(四)被上訴人就加班費及提撥退休準備金之部分請求如有理由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附表一、二之計算式及金額不爭執。

五、協商整理兩造爭點如下:

(一)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任職期間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78,817 元,有無理由?

(二)被上訴人請求給付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5,000 元,有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41,790元至其專戶,有無理由?

(四)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259,702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任職期間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78,817 元,有無理由?

1、按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付均屬之。準此規定,工資應係指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務之對價且係經常性之給付者。所謂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僅須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領取,即屬經常性給付,故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自為勞基法所規定之工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參照)。

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總額包括本薪,另有每月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主管津貼及午餐油資津貼乙節,並不爭執,惟辯稱:兩造已約定以本薪作為工資計算基礎,且該等獎金、津貼僅具恩惠、勉勵性質,不具工資性質云云。

惟查:員工於公司規定之請事、病假及遲到時數限制內,原得領取全額之全勤獎金,如超過規定時數者按比例扣減,嗣則公告自100 年1 月起,就遲到、事假或病假採取扣款之方式等情,有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及公告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89 頁背面、第213 頁)。足見並非員工一旦請假即無從領取全勤獎金,而係依照員工工作之出勤狀況而發給,故全勤獎金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觀諸被上訴人自95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之薪資單(原審卷一第15頁至第57頁),每月皆固定領取2,000 元之全勤獎金,具經常性給付之性質,所領取之全勤獎金自屬工資。又上訴人每月發放之績效獎金係以公司每月營業額×1.7 %÷員工總數而得出,並非以個別員工之工作成績是否達到一定標準而發放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0頁背面),且觀諸被上訴人自100 年1 月起至102 年12月止之薪資單(原審卷一第40頁至第57頁),每月皆領取逾5,

000 元之績效獎金,具經常性給付之性質,足認績效獎金係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公司定期發給之制度,核屬工資。又被上訴人因擔任組長,每月領取主管津貼7,000 元,亦有上開薪資單可稽,足見其給付具經常性,且主管津貼係以被上訴人擔任組長之職務為對價,故應屬工資。再被上訴人自95年11月起每月領取午餐油資津貼1,

000 元,嗣於97年5 月則調為每月領取1,500 元,此有被上訴人上開薪資單在卷可稽,則上開午餐油資津貼具經常性給付之性質,係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核屬工資。

3、上訴人雖抗辯:僱用被上訴人時,兩造已約定以本薪作為工資計算基礎,被上訴人並據以領取加班費,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云云。惟上訴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況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規定之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 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是以上訴人計算被上訴人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自應以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定工資為基準,又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總額除本薪外,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主管津貼及午餐油資津貼亦屬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範圍,應據以計算加班費,方為適法,上訴人上開所辯,自非可取。

4、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加班費之請求如有理由時,對附表一之計算式及金額不爭執,足認被上訴人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費未領取。又因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加班費債權於103 年7 月1 日回溯5 年以前,即98年7 月1 日以前之加班費債權為時效抗辯,被上訴人復對此部分敗訴未上訴而已確定,而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後所得請求之加班費為178,817 元乙節,兩造均不爭執(本院卷第43頁),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差額178,817 元,核屬有據,為有理由。

(二)被上訴人請求給付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5,000 元,有無理由?

1、經查:上訴人每月發放之績效獎金係以公司每月營業額×

1.7 %÷員工總數而得出,並非以個別員工之工作成績是否達到一定標準而發放績效獎金等情,已如前述。上訴人亦自承103 年1 月間並未變更發放績效獎金之工作規則,亦未與員工協商變更發放標準(本院卷第57頁),則上訴人自仍應依之前發放績效獎金之方式核發績效獎金。因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於103 年1 月之營業額為虧損;且觀諸被上訴人自95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之薪資單及上訴人102 年12月之薪資給付總表(原審卷一第15頁至第57頁、本院卷第52頁),被上訴人每月領取之績效獎金均高出5,000 元甚多,又被上訴人於102 年12月領取之績效獎金7,451 元,為全部員工之最高額。復參以其餘未離職之員工均有領取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乙節,此有上訴人103年1 月之薪資給付總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自堪認被上訴人於103 年1 月應可領取績效獎金。

2、上訴人辯稱:伊係因被上訴人於103 年1 月僅出勤10日,且要求被上訴人加班遭拒絕,認被上訴人工作態度不好且配合度不高,經主管考核後始未給付103 年1 月份之績效獎金云云。惟查,上訴人每月發放之績效獎金係以公司每月營業額×1.7 %÷員工總數而得出,上訴人復未變更發放績效獎金之工作規則,亦未與員工協商變更發放標準,已如前述,則發放績效獎金之標準,應非係考核被上訴人之工作態度或出勤狀況,上訴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3、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如可領取績效獎金,同意以5,000 元計算被上訴人之績效獎金(本院卷第70頁背面),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5,000 元,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41,790元至其專戶,有無理由?

1、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因此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2、經查,上訴人每月僅以被上訴人之本薪作為計算提繳勞工退休金比例,惟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主管津貼及午餐油資津貼亦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範圍,並據以計算每月提撥金額,業如所述。又被上訴人就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之請求如有理由時,上訴人對於應提撥之退休金差額應為41,790元為不爭執,從而,被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應提繳41,790元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259,702元,有無理由?

1、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6 款及第

2 項所分別明定。次按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並未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明確說明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上依據,亦未要求勞工必須說明其事實上之依據,故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而僅需雇主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各款事由之一,勞工即可以之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並不以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所述之法律及事實理由為限,僅需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時已經發生者即可(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79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於103 年11月26日具狀併主張上訴人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部分,自屬合法。

2、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2 年12月5 日無預警解除其組長職務,降調為現場作業人員,並取消7,000 元之主管津貼,未依法給付足額加班費,亦未提撥6 %之足額勞工退休金,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於103年2 月1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自同年月18日起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有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 頁至第13頁)。然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則被上訴人主張之上訴人於102 年12月間調職、取消主管津貼、未依法給付102 年12月前之足額加班費及提撥足額勞工退休金等情,均係102 年12月前之事由,且為被上訴人所知悉,縱有不當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被上訴人遲至103 年2 月17日始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均已逾30日之除斥期間,而不生效力。

3、再按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雇主之勞動契約者,依同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又勞工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發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亦即不論適用勞基法或勞退條例,勞工依第14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然有權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蓋因在第14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均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勞動契約之履行,對於勞工權益將產生重大損害,而賦予勞工可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因此非屬上開情形,勞工即無權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經查:

(1)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法給足加班費、提繳百分之6足額之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認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 款所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而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云云,係因上訴人未將其薪資單所列之全勤獎金、主管津貼、績效獎金及午餐油資津貼作為計算工資基準所致。而獎金、津貼等是否為工資之內涵,向來勞雇雙方認定不同,於法律迭有爭議,均待司法個案予以認定解決之。況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多年始終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更未向上訴人積極主張,亦益致上訴人疏於注意檢討應否加入其他獎金及津貼計算加班費。是以,上訴人縱未將之計入工資,以作為計算被上訴人加班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基準,亦難逕指為有何歸責事由。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以此主張其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自非有理。

(2)又上訴人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被上訴人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已如前述。被上訴人固以此主張上訴人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 款之事由,然上訴人辯稱:因原來經理人林明章偕同被上訴人等人離職後,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子接任經理人,績效獎金改由主管考核後,以定額方式發給,因被上訴人於103 年1 月僅出勤10日,且要求被上訴人加班遭拒絕,遂認被上訴人工作態度不好且配合度不高,經主管考核後始未給付績效獎金等語,並提出103 年1 月之薪資給付總表及被上訴人之打卡資料為佐(本院卷第51頁、第58頁)。而依上開薪資給付總表觀之,確有部分員工未核給績效獎金、部分員工則有核發績效獎金,而員工領取103 年1 月之績效獎金分別為2,000 元、4,000 元、5,000 元、6,

000 元及8,000 元,足見上訴人辯稱因經理人異動,遂逕行將績效獎金改為經主管考核後以定額發放乙節,尚屬可採。則上訴人雖因未變更發放績效獎金之工作規則或協商變更發放標準,而仍應依兩造原先之勞動契約給付被上訴人績效獎金,然上訴人確已於103 年1 月實施新的績效獎金發放標準,核與主觀上故意不依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之惡性重大情形不符,難逕指為有何歸責事由。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以此主張其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或第6 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自非有理。

(3)至被上訴人並無102 年度之年終獎金可資請求,已據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又被上訴人於102 年12月調職後,已非擔任主管,自無每月主管津貼可資領取,被上訴人亦無從以上開理由,主張上訴人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 款所定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

4、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

5 款、第6 款之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核屬無據。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及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259,702 元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83,817 元(加班費178,817 元+ 績效獎金5,000 元=183,8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上訴人應提繳41,790元至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法院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法院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法 官 管安露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兩造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附表一:

┌────┬───────────────────┬─────┬────┐│年月 │應付加班費 │實付加班費│差額 │├────┼───────────────────┼─────┼────┤│95年11月│17,378元 │ 10,366元 │7,012元 ││ │(32,189元÷30日÷8小時×129.57小時= │ │ ││ │17,378元) │ │ │├────┼───────────────────┼─────┼────┤│95年12月│12,852元 │ 7,118元 │5,734元 ││ │(34,669元÷30日÷8小時×88.97小時= │ │ ││ │12,852元) │ │ │├────┼───────────────────┼─────┼────┤│96年1月 │12,329元 │ 6,806元 │5,523元 ││ │(34,782元÷30日÷8小時×85.07小時= │ │ ││ │12,329元) │ │ │├────┼───────────────────┼─────┼────┤│96年2月 │5,018元 │ 2,912元 │2,106元 ││ │(33,090元÷30日÷8小時×36.4小時= │ │ ││ │5,018元) │ │ │├────┼───────────────────┼─────┼────┤│96年3月 │7,767元 │ 4,454元 │3,313元 ││ │(33,478元÷30日÷8小時×55.68小時= │ │ ││ │7,767元) │ │ │├────┼───────────────────┼─────┼────┤│96年4月 │12,690元 │ 7,330元 │5,360元 ││ │(33,242元÷30日÷8小時×91.62小時= │ │ ││ │12,690元) │ │ │├────┼───────────────────┼─────┼────┤│96年5月 │2,865元 │ 1,568元 │1,297元 ││ │(35,082元÷30日÷8小時×19.6小時= │ │ ││ │2,865元) │ │ │├────┼───────────────────┼─────┼────┤│96年6月 │2,421元 │ 1,450元 │971元 ││ │(32,067元÷30日÷8小時×18.12小時= │ │ ││ │2,421元) │ │ │├────┼───────────────────┼─────┼────┤│96年7月 │3,210元 │ 1,868元 │1,342元 ││ │(32,998元÷30日÷8小時×23.35小時= │ │ ││ │3,210元) │ │ │├────┼───────────────────┼─────┼────┤│96年8月 │570元 │ 346元 │224元 ││ │(31,579元÷30日÷8小時×4.32小時= │ │ ││ │570元) │ │ │├────┼───────────────────┼─────┼────┤│96年9月 │7,113元 │ 4,154元 │2,959元 ││ │(32,879元÷30日÷8小時×51.92小時= │ │ ││ │7,113元) │ │ │├────┼───────────────────┼─────┼────┤│96年10月│6,736元 │ 3,962元 │2,774元 ││ │(32,535元÷30日÷8小時×49.53小時= │ │ ││ │6,736元) │ │ │├────┼───────────────────┼─────┼────┤│96年11月│6,698元 │ 3,876元 │2,822元 ││ │(33,188元÷30日÷8小時×48.45小時= │ │ ││ │6,698元) │ │ │├────┼───────────────────┼─────┼────┤│96年12月│8,003元 │ 4,692元 │3,311元 ││ │(32,747元÷30日÷8小時×58.65小時= │ │ ││ │8,003元) │ │ │├────┼───────────────────┼─────┼────┤│97年1月 │4,825元 │ 2,806元 │2,019元 ││ │(33,020元÷30日÷8小時×35.07小時= │ │ ││ │4,825元) │ │ │├────┼───────────────────┼─────┼────┤│97年2月 │708元 │ 458元 │250元 ││ │(29,665元÷30日÷8小時×5.73小時= │ │ ││ │708元) │ │ │├────┼───────────────────┼─────┼────┤│97年3月 │1,571元 │ 978元 │593元 ││ │(30,858元÷30日÷8小時×12.22小時= │ │ ││ │1,571元) │ │ │├────┼───────────────────┼─────┼────┤│97年4月 │6,622元 │ 3,889元 │2,733元 ││ │(32,696元÷30日÷8小時×48.61小時= │ │ ││ │6,622元) │ │ │├────┼───────────────────┼─────┼────┤│97年5月 │3,147元 │ 1,849元 │1,298元 ││ │(32,677元÷30日÷8小時×23.11小時= │ │ ││ │3,147元) │ │ │├────┼───────────────────┼─────┼────┤│97年6月 │267元 │ 160元 │107元 ││ │(32,036元÷30日÷8小時×2小時= │ │ ││ │267元) │ │ │├────┼───────────────────┼─────┼────┤│97年7月 │182元 │ 110元 │72元 ││ │(32,709元÷30日÷8小時×1.33小時= │ │ ││ │182元) │ │ │├────┼───────────────────┼─────┼────┤│97年8月 │0元 │ 0元 │0元 │├────┼───────────────────┼─────┼────┤│97年9月 │1,958元 │ 1,227元 │731元 ││ │(31,601元÷30日÷8小時×14.87小時= │ │ ││ │1,958元) │ │ │├────┼───────────────────┼─────┼────┤│97年10月│4,699元 │ 2,941元 │1,758元 ││ │(31,637元÷30日÷8小時×35.65小時= │ │ ││ │4,699元) │ │ │├────┼───────────────────┼─────┼────┤│97年11月│1,992元 │ 1,228元 │764元 ││ │(32,128元÷30日÷8小時×14.88小時= │ │ ││ │1,992元) │ │ │├────┼───────────────────┼─────┼────┤│97年12月│11,696元 │ 7,258元 │4,438元 ││ │(31,909元÷30日÷8小時×87.97小時= │ │ ││ │11,696元) │ │ │├────┼───────────────────┼─────┼────┤│98年1月 │5,766元 │ 3,537元 │2,229元 ││ │(32,283元÷30日÷8小時×42.87小時= │ │ ││ │5,766元) │ │ │├────┼───────────────────┼─────┼────┤│98年2月 │428元 │ 302元 │126元 ││ │(28,084元÷30日÷8小時×2.66小時= │ │ ││ │428元) │ │ │├────┼───────────────────┼─────┼────┤│98年3月 │2,256元 │ 1,433元 │823元 ││ │(31,180元÷30日÷8小時×17.37小時= │ │ ││ │2,256元) │ │ │├────┼───────────────────┼─────┼────┤│98年4月 │1,049元 │ 672元 │377元 ││ │(30,910元÷30日÷8小時×8.15小時= │ │ ││ │1,049元) │ │ │├────┼───────────────────┼─────┼────┤│98年5月 │2,491元 │ 1,645元 │846元 ││ │(29,987元÷30日÷8小時×19.94小時= │ │ ││ │2,491元) │ │ │├────┼───────────────────┼─────┼────┤│98年6月 │4,103元 │ 2,605元 │1,498元 ││ │(31,199元÷30日÷8小時×31.57小時= │ │ ││ │4,103元) │ │ │├────┼───────────────────┼─────┼────┤│98年7月 │0元 │ 0元 │0元 │├────┼───────────────────┼─────┼────┤│98年8月 │3,887元 │ 2,468元 │1,419元 ││ │(31,180元÷30日÷8小時×29.92小時= │ │ ││ │3,887元) │ │ │├────┼───────────────────┼─────┼────┤│98年9月 │2,779元 │ 1,803元 │976元 ││ │(30,515元÷30日÷8小時×21.86小時= │ │ ││ │2,779元) │ │ │├────┼───────────────────┼─────┼────┤│98年10月│558元 │ 364元 │194元 ││ │(30,355元÷30日÷8小時×4.41小時= │ │ ││ │558元) │ │ │├────┼───────────────────┼─────┼────┤│98年11月│1,267元 │ 837元 │430元 ││ │(29,982元÷30日÷8小時×10.14小時= │ │ ││ │1,267元) │ │ │├────┼───────────────────┼─────┼────┤│98年12月│6,212元 │ 3,818元 │2,394元 ││ │(32,215元÷30日÷8小時×46.28小時= │ │ ││ │6,212元) │ │ │├────┼───────────────────┼─────┼────┤│99年1月 │17,159元 │ 9,785元 │7,374元 ││ │(34,722元÷30日÷8小時×118.61小時= │ │ ││ │17,159元) │ │ │├────┼───────────────────┼─────┼────┤│99年2月 │9,644元 │ 5,864元 │3,780元 ││ │(32,563元÷30日÷8小時×71.08小時= │ │ ││ │9,644元) │ │ │├────┼───────────────────┼─────┼────┤│99年3月 │12,447元 │ 7,031元 │5,416元 ││ │(35,052元÷30日÷8小時×85.23小時= │ │ ││ │12,447元) │ │ │├────┼───────────────────┼─────┼────┤│99年4月 │4,854元 │ 2,968元 │1,886元 ││ │(32,392元÷30日÷8小時×35.97小時= │ │ ││ │4,854元) │ │ │├────┼───────────────────┼─────┼────┤│99年5月 │2,163元 │ 1,289元 │874元 ││ │(33,243元÷30日÷8小時×15.62小時= │ │ ││ │2,163元) │ │ │├────┼───────────────────┼─────┼────┤│99年6月 │2,592元 │ 1,596元 │996元 ││ │(33,127元÷30日÷8小時×18.78小時= │ │ ││ │2,592元) │ │ │├────┼───────────────────┼─────┼────┤│99年7月 │7,361元 │ 4,089元 │3,272元 ││ │(36,731元÷30日÷8小時×48.1小時= │ │ ││ │7,361元) │ │ │├────┼───────────────────┼─────┼────┤│99年8月 │1,901元 │ 1,074元 │827元 ││ │(36,110元÷30日÷8小時×12.64小時= │ │ ││ │1,901元) │ │ │├────┼───────────────────┼─────┼────┤│99年9月 │8,045元 │ 4,590元 │3,455元 ││ │(35,756元÷30日÷8小時×54小時= │ │ ││ │8,045元) │ │ │├────┼───────────────────┼─────┼────┤│99年10月│11,820元 │ 6,234元 │5,586元 ││ │(38,683元÷30日÷8小時×73.34小時= │ │ ││ │11,820元) │ │ │├────┼───────────────────┼─────┼────┤│99年11月│13,480元 │ 7,308元 │6,172元 ││ │(37,629元÷30日÷8小時×85.98小時= │ │ ││ │13,480元) │ │ │├────┼───────────────────┼─────┼────┤│99年12月│13,996元 │ 7,562元 │6,434元 ││ │(37,756元÷30日÷8小時×88.97小時= │ │ ││ │13,996元) │ │ │├────┼───────────────────┼─────┼────┤│100年1月│15,859元 │ 8,599元 │7,260元 ││ │(37,622元÷30日÷8小時×101.17小時= │ │ ││ │15,859元) │ │ │├────┼───────────────────┼─────┼────┤│100年2月│5,058元 │ 3,143元 │1,915元 ││ │(32,832元÷30日÷8小時×36.98小時= │ │ ││ │5,058元) │ │ │├────┼───────────────────┼─────┼────┤│100年3月│6,424元 │ 2,663元 │3,761元 ││ │(35,422元÷30日÷8小時×31.33小時= │ │ ││ │4,624元) │ │ │├────┼───────────────────┼─────┼────┤│100年4月│16,180元 │ 9,277元 │6,903元 ││ │(35,579元÷30日÷8小時×109.145小時=│ │ ││ │16,180元) │ │ │├────┼───────────────────┼─────┼────┤│100年5月│13,837元 │ 7,646元 │6,191元 ││ │(36,920元÷30日÷8小時×89.9525小時=│ │ ││ │13,837元) │ │ │├────┼───────────────────┼─────┼────┤│100年6月│9,194元 │ 5,324元 │3,870元 ││ │(35,231元÷30日÷8小時×62.633小時= │ │ ││ │9,194元) │ │ │├────┼───────────────────┼─────┼────┤│100年7月│9,075元 │ 5,301元 │3,774元 ││ │(36,462元÷30日÷8小時×59.735小時= │ │ ││ │9,075元) │ │ │├────┼───────────────────┼─────┼────┤│100年8月│6,151元 │ 3,524元 │2,627元 ││ │(37,179元÷30日÷8小時×39.7125小時=│ │ ││ │6,151元) │ │ │├────┼───────────────────┼─────┼────┤│100年9月│4,176元 │ 2,375元 │1,801元 ││ │(37,450元÷30日÷8小時×26.765小時= │ │ ││ │4,176元) │ │ │├────┼───────────────────┼─────┼────┤│100年10 │3,209元 │ 1,755元 │1,454元 ││月 │(38,940元÷30日÷8小時×19.78小時= │ │ ││ │3,209元) │ │ │├────┼───────────────────┼─────┼────┤│100年11 │1,968元 │ 1,180元 │788元 ││月 │(35,530元÷30日÷8小時×13.3小時= │ │ ││ │1,968元) │ │ │├────┼───────────────────┼─────┼────┤│100年12 │12,103元 │ 6,908元 │5,195元 ││月 │(37,318元÷30日÷8小時×77.84小時= │ │ ││ │12,103元) │ │ │├────┼───────────────────┼─────┼────┤│101年1月│9,738元 │ 5,618元 │4,120元 ││ │(36,925元÷30日÷8小時×63.3小時= │ │ ││ │9,738元) │ │ │├────┼───────────────────┼─────┼────┤│101年2月│5,312元 │ 3,347元 │1,965元 ││ │(33,810元÷30日÷8小時×37.708小時= │ │ ││ │5,312元) │ │ │├────┼───────────────────┼─────┼────┤│101年3月│5,226元 │ 3,010元 │2,216元 ││ │(36,990元÷30日÷8小時×33.91小時= │ │ ││ │5,226元) │ │ │├────┼───────────────────┼─────┼────┤│101年4月│12,781元 │ 7,416元 │5,365元 ││ │(36,710元÷30日÷8小時×83.565小時= │ │ ││ │12,781元) │ │ │├────┼───────────────────┼─────┼────┤│101年5月│3,924元 │ 2,353元 │1,571元 ││ │(35,530元÷30日÷8小時×26.51小時= │ │ ││ │3,924元) │ │ │├────┼───────────────────┼─────┼────┤│101年6月│2,857元 │ 1,770元 │1,087元 ││ │(34,380元÷30日÷8小時×19.945小時= │ │ ││ │2,857元) │ │ │├────┼───────────────────┼─────┼────┤│101年7月│9,388元 │ 5,611元 │3,777元 ││ │(37,150元÷30日÷8小時×60.655小時= │ │ ││ │9,388元) │ │ │├────┼───────────────────┼─────┼────┤│101年8月│7,141元 │ 4,235元 │2,906元 ││ │(37,430元÷30日÷8小時×45.788小時= │ │ ││ │7,141元) │ │ │├────┼───────────────────┼─────┼────┤│101年9月│8,730元 │ 5,088元 │3,642元 ││ │(38,090元÷30日÷8小時×55.01小時= │ │ ││ │8,730元) │ │ │├────┼───────────────────┼─────┼────┤│101年10 │12,374元 │ 6,678元 │5,696元 ││月 │(41,140元÷30日÷8小時×72.19小時= │ │ ││ │12,374元) │ │ │├────┼───────────────────┼─────┼────┤│101年11 │8,786元 │ 4,590元 │4,196元 ││月 │(42,500元÷30日÷8小時×49.6175小時=│ │ ││ │8,786元) │ │ │├────┼───────────────────┼─────┼────┤│101年12 │13,550元 │ 6,931元 │6,619元 ││月 │(43,400元÷30日÷8小時×74.935小時= │ │ ││ │13,550元) │ │ │├────┼───────────────────┼─────┼────┤│102年1月│11,763元 │ 5,811元 │5,952元 ││ │(44,940元÷30日÷8小時×62.818小時= │ │ ││ │11,763元) │ │ │├────┼───────────────────┼─────┼────┤│102年2月│3,269元 │ 1,968元 │1,301元 ││ │(37,383元÷30日÷8小時×20.988小時= │ │ ││ │3,269元) │ │ │├────┼───────────────────┼─────┼────┤│102年3月│6,645元 │ 3,765元 │2,880元 ││ │(39,725元÷30日÷8小時×40.143小時= │ │ ││ │6,645元) │ │ │├────┼───────────────────┼─────┼────┤│102年4月│11,678元 │ 6,907元 │4,771元 ││ │(38,060元÷30日÷8小時×73.638小時= │ │ ││ │11,678元) │ │ │├────┼───────────────────┼─────┼────┤│102年5月│9,121元 │ 5,426元 │3,695元 ││ │(37,840元÷30日÷8小時×57.848小時= │ │ ││ │9,121元) │ │ │├────┼───────────────────┼─────┼────┤│102年6月│12,247元 │ 7,280元 │4,967元 ││ │(37,866元÷30日÷8小時×77.623小時= │ │ ││ │12,247元) │ │ │├────┼───────────────────┼─────┼────┤│102年7月│6,646元 │ 4,006元 │2,640元 ││ │(37,344元÷30日÷8小時×42.715小時= │ │ ││ │6,646元) │ │ │├────┼───────────────────┼─────┼────┤│102年8月│8,834元 │ 5,128元 │3,706元 ││ │(38,778元÷30日÷8小時×54.675小時= │ │ ││ │8,834元) │ │ │├────┼───────────────────┼─────┼────┤│102年9月│6,668元 │ 4,037元 │2,631元 ││ │(37,180元÷30日÷8小時×43.045小時= │ │ ││ │6,668元) │ │ │├────┼───────────────────┼─────┼────┤│102年10 │7,457元 │ 4,474元 │2,983元 ││月 │(37,521元÷30日÷8小時×47.7小時= │ │ ││ │7,457元) │ │ │├────┼───────────────────┼─────┼────┤│102年11 │5,167元 │ 3,055元 │2,112元 ││月 │(38,071元÷30日÷8小時×32.575小時= │ │ ││ │5,167元) │ │ │├────┼───────────────────┼─────┼────┤│102年12 │3,364元 │ 2,369元 │995元 ││月 │(31,961元÷30日÷8小時×25.26小時= │ │ ││ │3,364元) │ │ │├────┼───────────────────┴─────┴────┤│總計 │ 244,227元│└────┴──────────────────────────────┘附表二┌─────┬──────┬──────┬───────┬──────┬──────┐│年月 │實際薪資 │應投保薪資 │雇主應提繳6% │實際提繳 │差額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95年11月 │32,189 │33,300 │1,998 │1,152 │846 │├─────┼──────┼──────┼───────┼──────┼──────┤│95年12月 │34,669 │34,800 │2,088 │1,152 │936 │├─────┼──────┼──────┼───────┼──────┼──────┤│96年1月 │34,782 │34,800 │2,088 │1,152 │936 │├─────┼──────┼──────┼───────┼──────┼──────┤│96年2月 │33,090 │33,300 │1,998 │1,152 │846 │├─────┼──────┼──────┼───────┼──────┼──────┤│96年3月 │34,782 │34,800 │2,088 │1,152 │936 │├─────┼──────┼──────┼───────┼──────┼──────┤│96年4月 │33,242 │33,300 │1,998 │1,152 │846 │├─────┼──────┼──────┼───────┼──────┼──────┤│96年5月 │35,082 │36,300 │2,178 │1,152 │1,026 │├─────┼──────┼──────┼───────┼──────┼──────┤│96年6月 │32,067 │33,300 │1,998 │1,152 │846 │├─────┼──────┼──────┼───────┼──────┼──────┤│96年7月 │32,998 │33,300 │1,998 │1,152 │846 │├─────┼──────┼──────┼───────┼──────┼──────┤│96年8月 │31,579 │31,800 │1,908 │1,152 │756 │├─────┼──────┼──────┼───────┼──────┼──────┤│96年9月 │32,879 │33,300 │1,998 │1,152 │846 │├─────┼──────┼──────┼───────┼──────┼──────┤│96年10月 │32,535 │33,300 │1,998 │1,656 │342 │├─────┼──────┼──────┼───────┼──────┼──────┤│96年11月 │33,188 │33,300 │1,998 │1,656 │342 │├─────┼──────┼──────┼───────┼──────┼──────┤│96年12月 │32,747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1月 │33,020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2月 │29,665 │30,300 │1,818 │1,656 │162 │├─────┼──────┼──────┼───────┼──────┼──────┤│97年3月 │30,858 │31,800 │1,908 │1,656 │252 │├─────┼──────┼──────┼───────┼──────┼──────┤│97年4月 │32,696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5月 │32,677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6月 │32,036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7月 │32,709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8月 │31,672 │31,800 │1,908 │1,656 │252 │├─────┼──────┼──────┼───────┼──────┼──────┤│97年9月 │31,601 │31,800 │1,908 │1,656 │252 │├─────┼──────┼──────┼───────┼──────┼──────┤│97年10月 │31,637 │31,800 │1,908 │1,656 │252 │├─────┼──────┼──────┼───────┼──────┼──────┤│97年11月 │32,128 │33,300 │1,998 │1,656 │342 │├─────┼──────┼──────┼───────┼──────┼──────┤│97年12月 │31,909 │33,300 │1,998 │1,656 │342 │├─────┼──────┼──────┼───────┼──────┼──────┤│98年1月 │32,283 │33,300 │1,998 │1,656 │342 │├─────┼──────┼──────┼───────┼──────┼──────┤│98年2月 │28,084 │28,800 │1,728 │1,656 │72 │├─────┼──────┼──────┼───────┼──────┼──────┤│98年3月 │31,180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4月 │30,910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5月 │29,987 │30,300 │1,818 │1,656 │162 │├─────┼──────┼──────┼───────┼──────┼──────┤│98年6月 │31,199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7月 │31,663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8月 │31,180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9月 │30,515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10月 │30,355 │31,800 │1,908 │1,656 │252 │├─────┼──────┼──────┼───────┼──────┼──────┤│98年11月 │29,982 │30,300 │1,818 │1,656 │162 │├─────┼──────┼──────┼───────┼──────┼──────┤│98年12月 │32,215 │33,300 │1,998 │1,656 │342 │├─────┼──────┼──────┼───────┼──────┼──────┤│99年1月 │34,722 │34,800 │2,088 │1,656 │432 │├─────┼──────┼──────┼───────┼──────┼──────┤│99年2月 │32,563 │33,300 │1,998 │1,656 │342 │├─────┼──────┼──────┼───────┼──────┼──────┤│99年3月 │35,052 │36,300 │2,178 │1,656 │522 │├─────┼──────┼──────┼───────┼──────┼──────┤│99年4月 │32,392 │33,300 │1,998 │1,656 │342 │├─────┼──────┼──────┼───────┼──────┼──────┤│99年5月 │33,243 │33,300 │1,998 │1,656 │342 │├─────┼──────┼──────┼───────┼──────┼──────┤│99年6月 │33,127 │33,300 │1,998 │1,656 │342 │├─────┼──────┼──────┼───────┼──────┼──────┤│99年7月 │36,731 │38,200 │2,292 │1,656 │636 │├─────┼──────┼──────┼───────┼──────┼──────┤│99年8月 │36,110 │36,300 │2,178 │1,656 │522 │├─────┼──────┼──────┼───────┼──────┼──────┤│99年9月 │35,756 │36,300 │2,178 │1,656 │522 │├─────┼──────┼──────┼───────┼──────┼──────┤│99年10月 │38,683 │40,100 │2,406 │1,656 │750 │├─────┼──────┼──────┼───────┼──────┼──────┤│99年11月 │37,629 │38,200 │2,292 │1,656 │636 │├─────┼──────┼──────┼───────┼──────┼──────┤│99年12月 │37,756 │38,200 │2,292 │1,656 │636 │├─────┼──────┼──────┼───────┼──────┼──────┤│100年1月 │37,622 │38,200 │2,292 │1,656 │636 │├─────┼──────┼──────┼───────┼──────┼──────┤│100年2月 │32,832 │33,300 │1,998 │1,656 │342 │├─────┼──────┼──────┼───────┼──────┼──────┤│100年3月 │35,422 │36,300 │2,178 │1,656 │522 │├─────┼──────┼──────┼───────┼──────┼──────┤│100年4月 │35,579 │36,300 │2,178 │1,656 │522 │├─────┼──────┼──────┼───────┼──────┼──────┤│100年5月 │36,920 │38,200 │2,292 │1,656 │636 │├─────┼──────┼──────┼───────┼──────┼──────┤│100年6月 │35,231 │36,300 │2,178 │1,656 │522 │├─────┼──────┼──────┼───────┼──────┼──────┤│100年7月 │36,462 │38,200 │2,292 │1,656 │636 │├─────┼──────┼──────┼───────┼──────┼──────┤│100年8月 │37,179 │38,200 │2,292 │1,656 │636 │├─────┼──────┼──────┼───────┼──────┼──────┤│100年9月 │37,450 │38,200 │2,292 │1,728 │636 │├─────┼──────┼──────┼───────┼──────┼──────┤│100年10月 │38,940 │40,100 │2,406 │1,728 │678 │├─────┼──────┼──────┼───────┼──────┼──────┼│100年11月 │35,530 │36,300 │2,178 │1,728 │450 │├─────┼──────┼──────┼───────┼──────┼──────┤│100年12月 │37,318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1月 │36,925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2月 │33,810 │34,800 │2,088 │1,728 │360 │├─────┼──────┼──────┼───────┼──────┼──────┤│101年3月 │36,990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4月 │36,710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5月 │35,530 │36,300 │2,178 │1,728 │450 │├─────┼──────┼──────┼───────┼──────┼──────┤│101年6月 │34,380 │34,800 │2,088 │1,728 │360 │├─────┼──────┼──────┼───────┼──────┼──────┤│101年7月 │37,150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8月 │37,430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9月 │38,090 │38,200 │2,292 │1,728 │564 │├─────┼──────┼──────┼───────┼──────┼──────┤│101年10月 │41,140 │45,800 │2,520 │1,728 │792 │├─────┼──────┼──────┼───────┼──────┼──────┤│101年11月 │42,500 │38,200 │2,634 │1,728 │906 │├─────┼──────┼──────┼───────┼──────┼──────┤│101年12月 │43,400 │40,100 │2,634 │1,728 │906 │├─────┼──────┼──────┼───────┼──────┼──────┤│102年1月 │44,940 │45,800 │2,748 │1,728 │1,020 │├─────┼──────┼──────┼───────┼──────┼──────┤│102年2月 │37,383 │38,200 │2,292 │1,728 │564 │├─────┼──────┼──────┼───────┼──────┼──────┤│102年3月 │39,725 │40,100 │2,406 │1,728 │678 │├─────┼──────┼──────┼───────┼──────┼──────┤│102年4月 │38,060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5月 │37,840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6月 │37,866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7月 │37,344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8月 │38,778 │40,100 │2,406 │1,998 │408 │├─────┼──────┼──────┼───────┼──────┼──────┤│102年9月 │37,180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10月 │37,521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11月 │38,071 │38,200 │2,292 │1,998 │294 │├─────┼──────┼──────┼───────┼──────┼──────┤│102年12月 │31,961 │33,300 │1,998 │1,998 │0 │├─────┼──────┼──────┼───────┼──────┼──────┤│總計 │ │ │ │ │41,790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