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芙伊(原名林美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玉傑即典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越界建築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487,040 元,以及駁回其請求上訴人未為完成所溢領之一樓客廳入口室內防盜金屬大門價格63,225元,而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3,550,265 元(3,487,040 元+63,22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36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