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更㈠字第6號抗 告 人 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澤抗 告 人 黃柏諺
黃柏霖共同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相 對 人 正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代 理 人 洪柔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柏諺」、「黃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黃柏諺」、「抗告人黃柏霖」,關於「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