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8號抗 告 人 陳聰傑相 對 人 廖頌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5 日臺灣地方法院105 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