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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抗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58號抗 告 人 佛蓮山玉善堂特別代理人 陳麗華相 對 人 黃世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298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及第三人張清海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1 號、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下稱系爭前案)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無權占有張清海所有坐落高雄市○○鎮○○○段○○○○○○○○○○○○○○○○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及該土地上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之前、後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遷讓返還之強制執行,由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63612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詎相對人以對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停止執行之必要間,法院應為形式審查,客觀上其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顯然不備,而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時,即不應准許,以防止債務人藉濫行訴訟手段以達拖延執行之目的。又本件解除相對人占有,令其遷出不動產之執行行為,並無可能致相對人之財產遭受難以彌補之損害,難認因其提起異議之訴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無非拖延執行爾。再相對人未就張清海聲請執行部分提起異議之訴,則其請求將交還土地之執行部分一併停止,於法無據。縱認張清海聲請執行部分亦在停止執行範圍,法院計算相對人供擔保金額,自應將系爭土地全部面積估算可能所受損害,始為適法。原裁定遽以准予停止執行,酌定擔保金額亦有未當,尚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明定。經查,系爭前案認定系爭土地為張清海所有,系爭建物為抗告人所有,並諭命相對人應自系爭土地及其上系爭建物遷出,將土地返還張清海,將建物返還抗告人,業已確定。張清海及抗告人遂以此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分別對相對人聲請返還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有系爭前案判決及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嗣相對人就抗告人請求交還建物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包括土地及建物之全部執行程序,此有起訴狀及聲請狀足憑,審酌系爭建物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倘認定交還建物部分暫予停止執行,將導致交還土地部分亦無從進行執行程序,此時張清海請求交還土地部分自應一併停止,方能達系爭建物停止執行之目的。原裁定雖諭知系爭執行事件全部停止執行,然未列張清海為相對人,對於張清海之權益保障即有欠缺,尚有未洽。其次,法院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衡量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準此,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僅及於未能交還建物部分,至於系爭土地因而無法交還,則屬張清海所受之損害,自不能將該部分受擔保利益歸於抗告人。乃原裁定酌定擔保金額,僅以系爭建物及所占用土地之現值合併計算,據以核定抗告人及張清海所受之損害,為相對人對於抗告人供擔保金額,亦有未當。此外,原裁定就交還系爭土地部分諭知全部停止執行,惟僅以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面積酌定擔保金額,而未將系爭土地全部價值予以估算張清海可能遭受之損害;且計算建物價值以101 年度課稅現值、計算土地價值以103 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準,而非以目前之價值核計,均不無可議。從而,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茲為維護張清海之審級利益,且抗告人與張清海部分不宜割裂處理,以免裁判歧異,而相關卷證亦由原法院就近調閱較為便利,自有由原法院予以調查審認之必要,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