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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抗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3號抗 告 人 陳聰傑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金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甯 馨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