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抗 告 人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黃李金月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富公司)因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周村來等23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5 日追加立富公司為原告,對於105 年8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立富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 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狀上之立富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法定代理人得以簽名代替印章。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與公司資料登記變更事項卡上之印文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