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陳明田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秋寳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終結前為之,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國105 年度司執字第1645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因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持之執行名義(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40號、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30

2 號民事確定裁判)尚有再審事由,已依法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願提供新臺幣7 萬200元供擔保後,聲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惟查系爭執行程序業於105 年7 月13日執行完畢而終結,此有系爭執行程序105 年7 月14日澎院聰字第08777 號函文及執行筆錄可稽,故聲請人雖已就前揭民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然聲請人聲請停止之系爭執行程序既業經執行完畢而告終結,即無從停止執行,是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