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複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沐樺被上訴人 周村來被上訴人 薛西全被上訴人 林敏澤被上訴人 楊四海被上訴人 陳石城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