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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被上訴人 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靜怡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王珮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兩造應各自陳報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