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徐慶璋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哲偉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秀惠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葉佩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