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呂鄭淑娥

呂璧如朱哲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衍慶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3 萬元(計算式:呂鄭淑娥1,152 股+ 呂璧如1,279 股+ 朱哲宏142 股=2,573股,每股10,000元×2,573 股=25,730,0 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7,6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