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袁連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EAM MODE OPTRONICS LLC 等間請求給付員工分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67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0,549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𡩋 馨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