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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重抗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57號抗 告 人 永翔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隱臥抗 告 人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抗 告 人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抗 告 人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媽帝抗 告 人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抗 告 人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騰輝抗 告 人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振國抗 告 人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晚結抗 告 人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利上列抗告人間因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周村來等23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追加抗告人為原告,對於105 年8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狀上之抗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法定代理人得以簽名代替印章。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與公司資料登記變更事項卡上之印文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