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楊許玉緞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59,20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3,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

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