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被上訴人 玉置慶子(李金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楊升雄及被上訴人陳嘉智等人間因請求地役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李金鶴於原審判決送達後死亡,其繼承人為玉置慶子,因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玉置慶子為被上訴人李金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李金鶴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4 年7 月12日死亡,玉置慶子依遺囑繼承取得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應有部分均各297 分之14,並於同年12月30日辦理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因玉置慶子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