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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上 訴 人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茹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0 元【計算式:1,500,000 元(信託擔保債權)+862,500 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362,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