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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聲 明 人即上訴人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溫樂源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相 對 人 李月茹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相 對 人 張衽紳(即張芳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譚玉鳳與相對人溫樂源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譚正中准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撤銷信託等事件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終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當事人譚玉鳳已於民國107 年0 月0 日死亡,其為譚玉鳳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等語,並提出譚玉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