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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 訴 人 沈于晏(原名:沈婷娟)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被上訴人 許景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元本息,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間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因上訴人屢向被上訴人表示需錢週轉,被上訴人遂自民國100年3 月14日起至104 年11月13日止,陸續交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98所示款項予上訴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

0 萬4,500 元(下稱系爭款項),迄未清償,屢經被上訴人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40 萬4,500 元,及自106 年6 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雖有收受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款項,惟兩造間為男女朋友關係,系爭款項或為兩造交往期間之共同生活開支與財務分配,係被上訴人自願給上訴人,並非借款,上訴人雖曾向被上訴人商借30萬元,然被上訴人稱情侶間無須計較,無意要上訴人還款,並說如還不出來,要包養上訴人;另被上訴人更時常購買上訴人上班時數讓上訴人休息,或在上訴人酒店內消費,費用係先由上訴人之薪資代墊,再由被上訴人匯款予上訴人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1萬4,000 元(明細詳如附表甲),及自106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經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兩造自100年年初至104年11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

㈡上訴人有於附表甲所示日期,收受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

㈢被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確為兩造間之對話內容。

五、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1萬4,00

0 元(明細詳如附表甲),上訴人則不否認有收受上開款項,惟抗辯兩造間非消費借貸,而是男女朋友間之贈與、包養、同居及共同飼養寵物之開銷費用,縱認曾有借貸喪葬費30萬元,亦經被上訴人免除債務等語。是被上訴人主張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合意而交付上開款項予上訴人,即應先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裁判參照)。

㈡查兩造自100 年年初至104 年11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

,兩造俱不爭執,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基於消費借貸合意而交付附表甲所示各款項予上訴人,乃提出兩造間對話訊息為證,茲分別審酌附表甲所示各款項交付之原因關係如下:

⒈編號65、66部分:

觀諸兩造對話內容,上訴人表示因伊家裡要辦喪事需向被上訴人借款約30萬元並稱利息照算等語,被上訴人乃分別於103年6月20日、6月23日各匯款3萬元、27萬元予上訴人(司促字卷第6頁),雖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告以:「只要還不了或還不完妳就自己回到我身邊」,惟上訴人就此係表示:「我會還」,可見兩造間就該筆30萬元確係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嗣提及該筆30萬元款項時,表示「我知道妳急需要處理,我還是拿給妳」而難認係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云云,然觀諸被上訴人所為訊息之前後文義,其係向上訴人表示:「當初妳跟我說妳沒錢處理妳阿公喪葬的事,需要30萬,這筆錢我本來打算要還給朋友給他調的錢,我知道妳急需要處理,我還是拿給妳…之後我有跟妳抱怨過什麼嗎?」(審訴字卷第28頁)。堪認被上訴人係向上訴人表示該款項原欲用以歸還向友人之借款,然因上訴人急需處理家人喪葬事宜,而先交予上訴人使用,藉此表明其係盡心處理上訴人之事,況該筆款項金額高達30萬元,衡之被上訴人提出其係受僱於榮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工作,其投保薪資為21,900元,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20餘萬元之資力狀況而言(本院卷第99至103頁),更遑論兩造當時尚未論及婚嫁,實難謂被上訴人有以此(30萬元)超逾其年度總所得之高額金錢無償饋贈上訴人之意,是兩造間就此筆款項應係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堪以認定。

⒉編號67部分:

此部分對話內容顯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今天18號了」,被上訴人詢問上訴人:「不夠錢嗎」,上訴人答以:「嗯」,被上訴人接著詢問:「要我『先墊』嗎」,上訴人則回問:「這樣會不會讓你有困擾」等語,被上訴人嗣即於

103 年7 月21日匯款2 萬元予上訴人(司促字卷第7 頁),是以被上訴人係詢問上訴人是否需由伊先墊付,上訴人則表示接受之意,堪認該筆款項應僅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先墊』付而已,亦即寓有上訴人將來仍應予返還之意。況上訴人於對話中亦未就被上訴人所為『先墊』之意表示反對或異議,故堪認兩造就編號67部分之2 萬元款項已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

⒊編號68部分:

編號68之對話內容顯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要與房東簽約,被上訴人乃詢問何時要給房東錢,上訴人答以:應該簽約就要給了,被上訴人遂詢問上訴人:「這次還是我『先出』嗎」,上訴人即答稱:「嗯」等語,被上訴人嗣於103 年

7 月28日匯款3 萬元予上訴人(司促字卷第7 頁),並於同日表示「存30000 進去了」,上訴人則回覆以:「嗯,謝謝」等語,徵諸被上訴人係詢問上訴人是否需由伊『先出』,上訴人則表示接受之意,並未就此為反對或異議,堪認該筆款項亦僅係被上訴人先為上訴人支付,而含有上訴人日後尚應返還之意,故堪認兩造就此3 萬元亦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

⒋編號75部分: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可不可以借我4 萬」用以簽約給付房屋租金及押金等語,而被上訴人即於翌日匯款4 萬元予被告(司促字卷第10頁),堪認兩造就該筆4 萬元之款項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⒌編號83部分(104 年1 月15日),亦屬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

示要繳付房租,而由被上訴人匯款2 萬元,此延續編號68及75之情形,堪認亦應屬於消費借貸(上訴人抗辯屬於兩人同居之費用為不可採,理由詳如後述)。

⒍編號63、70至71、73、74、76至78、80、81、86至90、94、98部分:

⑴觀諸上開訊息之對話內容,可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索討金錢

原因,均係表示用以返還向他人之借款或繳交貸款等(編號81以外之各則訊息),編號81則表示寵物需手術費用(編號81)等情,衡情通常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以相互贈送飾品為常態,且均在對方不知情之下為之,即使為獲芳心,使其驚喜以較貴重之禮品饋贈,除非同居共財或為訂婚之聘禮,鮮少以金錢為饋贈標的;故以兩造僅在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而未同居(詳如後述)、或論及婚嫁之事實,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自願以餽贈其金錢,顯違常情,不足為憑。況若被上訴人百般追求上訴人,為博取上訴人之芳心,匯款饋贈為真,理應將其匯款單交付上訴人,或達其饋贈目的,並表誠心饋贈,實無理由留存歷次匯款單,以為借款之憑據。是以被上訴人雖曾有追求上訴人之事實,惟以其年收入約為26萬餘元之資力,僅為博取上訴人歡心,屢次在非特殊之日子( 或生日) ,贈與金錢予上訴人,難認符合常理。參以,被上訴人提出顯示「7 月11日」之對話紀錄中,上訴人表示「我也不是因為錢而選擇你,但我是因為錢而離開你!我有很多的負債!你沒必要替我想」等語,被上訴人回覆以「什麼時間出來寫借據給我?錢要怎樣還給我?. . . 利息要怎麼算?既然要算清楚,我希望妳給我確切的答覆」,上訴人則答以「我會寫好寄給你,沒必要再見面」、「你想要怎樣的格式,把樣本拍來給我,我寫好寄給你,住址也寫一寫吧」,而被上訴人則拍攝數張匯款單照片後,告以「要寫就全部一起寫一寫了,加利息幾號過去收約定個時間」,上訴人仍表示不欲再與被上訴人見面,而回覆以「我會寄給你,你如果硬要看到我,那我不寫了」等對話內容,益徵上訴人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之情(審訴字卷第35至37頁)。

⑵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曾承諾幫忙伊解決財務困難,且伊均

未向被上訴人表示要「借」云云。然以兩造原係男女朋友關係,被上訴人復為經濟能力較為優勢之一方,是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開口要求協助解決經濟困境,被上訴人自無坐視不理之情,雖兩造於前揭訊息對話內容均未使用「借貸」等相類用語,然被上訴人係基於與上訴人間之情誼而交付前揭款項以助上訴人度過眼前之經濟困頓,且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曾要求書寫借據一情亦未爭執,甚且表示願意寫給被上訴人,堪認上訴人雖於向被上訴人索討金錢時未明示為借貸,然其亦認應予清償,據此自得認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至於編號71之對話內容中,被上訴人雖向上訴人表示「說好的要在一起承擔就別再說廢話了」、「要不是這樣,就換妳拿錢來還我再加妳欠我的利息」等語,惟審酌此對話之前後文義,乃上訴人先向被上訴人表達「「我的能力也只能這樣,至少有還了」、「對不起拖累你」等歉意,被上訴人始以上揭言語安慰上訴人,是由此僅能推認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之特殊情誼而未就交付上訴人之款項約定利息及清償期,尚難逕認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前揭款項均係基於贈與之意。

⑶上訴人又舉其友人即證人李思漫欲證兩造有同居及被上訴人

有承諾要負擔房租、生活費及贈與財物等情(本院卷第72頁),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據證人李思漫證稱:伊不是很清楚兩造金錢往來情形,知道上訴人如果喝醉的話,被上訴人就會幫她買時段,讓她提早下班,有看過被上訴人接送上訴人作頭髮、上下班,聽上訴人說兩造同居,被上訴人要幫上訴人還經紀公司錢,但不知道還多少錢等語(本院卷第78頁反面至第81頁),可見李思漫對兩造金錢往來具體細節並不明白,尤以李思漫尚證稱:去年上訴人說要結婚,我起先以為是跟被上訴人結婚,後來發現不是被上訴人,我還滿傻眼的等語(本院卷第80頁),益徵李思漫應非清楚知悉上訴人之私人交往情形。況由被上訴人接送上訴人作頭髮及上下班之情,亦難遽推論兩造為同居狀態,此由兩造皆是透過LINE互傳訊息聯絡,並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金錢,且被上訴人經常在訊息中詢問上訴人行蹤,或相約等星期天外出碰面等情(原審訴字卷第104 、109 、111 、118 、119 、120、124 、125 、126 頁),益徵兩造應無同居之事實,亦未共同投資理財或負有共同債務而有財務管理分配之需求,是上訴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⑷上訴人另辯稱部分款項有為被上訴人在伊酒店之消費,由伊

先為代墊,再由被上訴人匯還予伊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所傳送之「昨晚忘了拿2000給妳,下次再跟我拿」,上訴人則回覆「嗯讓妳欠著」之對話紀錄為佐(審訴字卷第54頁),然為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亦未就此提出任何被上訴人在酒店消費之單據或由上訴人之薪資扣款給付之相關憑證,以實其說,上訴人此部分辯詞,亦無可採;而上訴人辯稱部分款項係被上訴人體恤伊工作辛勞而主動為伊購買上班時數讓伊休息,亦係由伊薪資先為被上訴人代墊,再由被上訴人匯還予伊云云,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復未就此部分辯解舉證以實其說,故其所辯均不可採。

⑸至於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已經免除其債務,並提出上證三對

話訊息為證,然被上訴人否認上證三為兩造對話,且觀諸該訊息發話者,顯示為「沒有成員」,尚難逕認為兩造間之對話。縱認上開訊息為兩造間對話,則以上訴人自陳:「就算你給我,我也不可能還的了你」、「沒有誰應該要借我錢,我也已經沒有選擇權,你借我,我也還不了你,到頭來也只是造成你的困擾」等語(本院卷第12頁),益徵上訴人確有借貸之意。另上訴人提出上證六寵物照片之截圖及被上訴人曾於101年8月17日之前表示:「你不會餓死,我會養你的」等語(本院卷第15頁),尚與附表甲所示各款項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起及之後始交付之時空背景不同,尚難逕謂附表甲所示各款項均屬被上訴人為包養上訴人而交付。

⒎編號64、69、72、82、84及85部分,被上訴人應非基於消費借貸合意而交付:

本院審酌上開部分兩造對話訊息,乃上訴人僅向被上訴人或表示:給我錢、或自己身上沒錢了,或沒錢吃飯,被上訴人即主動匯款,衡之上開各筆款項匯款時間,依序發生於000年0 月00日(5,000 元)、103 年8 月1 日(3,000 元)、

103 年9 月1 日(5,000 元)、104 年1 月7 日(1 萬元)、104 年2 月2 日(2 萬元,農曆春節為104 年2 月19日)、104 年3 月17日(5,000 元),匯款若干乃被上訴人自行決定(除編號85之5,000 元以外),而編號85之5,000 元,金額尚非過鉅,且該筆匯款之際,兩造已經交往4 年,故上訴人辯稱其以身上沒錢為由,向被上訴人索討5,000 元,並非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應可採信。

⒏綜上,被上訴人主張其交付如附表甲編號63、65至68、70至

71、73至78、80至81、83、86至90、94、98所示款項(共23筆),合計86萬6,000元予上訴人,應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合意。逾上開部分所交付之款項(編號64、69、72、82、84、85共6筆,合計4萬8,000元),被上訴人則尚未能舉證證明亦與上訴人間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且上訴人抗辯此部分屬於兩造交往期間之餽贈或資助,尚無違常情,堪予採信。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及第4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約定清償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其業於105 年10月14日聲請原法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28052 號支付命令,經上訴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被上訴人於106 年1 月25日補正裁判費,嗣併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06 年6 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6 月22日(送達證書見原審訴字卷第144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6萬6,000 元,及自106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表甲:原審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之91萬4,000元明細┌──┬─────┬────┬────────────────┐│編號│日期 │金額 │被上訴人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內容 ││ │ │(新臺幣)│(上訴人下稱女,被上訴人下稱男)│├──┼─────┼────┼────────────────┤│ 63 │103.04.15 │50,000 │【103.04.14】 ││ │ │ │女:你匯了嗎?我這星期要給經紀了 ││ │ │ │ ,今天我奶奶又2次手術 ││ │ │ │男:還沒 ││ │ │ │【103.04.15】 ││ │ │ │男:(匯款單照片) ││ │ │ │ 匯過去了 ││ │ │ │(訴字卷第100、101頁) │├──┼─────┼────┼────────────────┤│ 64 │103.04.22 │5,000 │【103.04.22】 ││ │ │ │女:我在醫院顧我阿嬤顧到感冒又結 ││ │ │ │ 膜炎 ││ │ │ │男:多注意自己的身體,別累倒讓阿 ││ │ │ │ 公阿嬤擔心 ││ │ │ │女:真的快累倒了 ││ │ │ │ 身上也沒錢,快瘋了 ││ │ │ │(訴字卷第102頁) │├──┼─────┼────┼────────────────┤│ 65 │103.06.20 │30,000 │【103.06.14】 │├──┼─────┼────┤女:我有事情想拜託你,如果你不想 ││ 66 │103.06.23 │270,000 │ 也沒關係 ││ │ │ │ 我家裡要辦喪事,想跟你借錢, ││ │ │ │ 利息你照算 ││ │ │ │男:要多少 ││ │ │ │【103.06.16】 ││ │ │ │男:妳到底想怎樣 ││ │ │ │【103.06.19】 ││ │ │ │女:我沒有想怎樣,是真的需要錢, ││ │ │ │ 因為我阿公去逝了,要清醫院的 ││ │ │ │ 費用與喪葬費 ││ │ │ │ 因為我沒有手機,只能wifi,這 ││ │ │ │ 幾天都在殯儀館,沒得上網 ││ │ │ │ 我之後會去辦手機,我想借大概 ││ │ │ │ 30萬,如果沒辦法也沒關係,我 ││ │ │ │ 再想辦法 ││ │ │ │男:30算利息一個月要6妳有辦法還?││ │ │ │ 如果還不了,妳要怎麼處理… ││ │ │ │ 還有之前妳開口借的妳又要怎麼 ││ │ │ │ 處理… ││ │ │ │ 要借要談,把聯絡號碼給我,我 ││ │ │ │ 們當面說 ││ │ │ │【103.06.20】 ││ │ │ │男:我跟妳說話從來就很認真 ││ │ │ │女:那你可以今天先匯一點嗎?因為 ││ │ │ │ 葬儀社說有些東西需要先付款, ││ │ │ │ 但我身上沒錢了 ││ │ │ │ 不方便沒關係 ││ │ │ │男:3萬可以嗎 ││ │ │ │女:好 ││ │ │ │ 謝謝 ││ │ │ │男:欠我的我很希望妳還不了… ││ │ │ │女:你知道帳號嗎! ││ │ │ │ ? ││ │ │ │ 為什麼 ││ │ │ │男:中信的嗎 ││ │ │ │女:嗯 ││ │ │ │ (略) ││ │ │ │男:要借多少我準備好 ││ │ │ │女:就30呀! ││ │ │ │男:只要還不了或還不完妳就自己回 ││ │ │ │ 到我身邊 ││ │ │ │女:我會還 ││ │ │ │(審訴字卷第18頁;訴字卷第135-1 ││ │ │ │至137頁) │├──┼─────┼────┼────────────────┤│ 67 │103.07.21 │20,000 │【103.07.18】 ││ │ │ │女:今天18號了 ││ │ │ │男:不夠錢嗎? ││ │ │ │女:嗯 ││ │ │ │男:要我先墊嗎? ││ │ │ │女:這樣會不會讓你有困擾? ││ │ │ │男:會又怎樣,不會又怎樣 ││ │ │ │ 總不能看你這樣難過吧 ││ │ │ │女:嗯… ││ │ │ │男:禮拜天拿還是… ││ │ │ │女:匯的吧,星期日我還要上班 ││ │ │ │男:國泰帳號可以給我 ││ │ │ │(訴字卷第103、104頁) │├──┼─────┼────┼────────────────┤│ 68 │103.07.28 │30,000 │【103.07.26】 ││ │ │ │男:妳身上夠嗎? ││ │ │ │女:當然是不夠,我身上剩3千塊 ││ │ │ │ 每天坐車真的很貴 ││ │ │ │男:嗯 ││ │ │ │ 什麼時候簽約 ││ │ │ │女:我跟房東聯絡看看 ││ │ │ │男:嗯…看怎樣跟我講 ││ │ │ │女:嗯 ││ │ │ │ 那個房東說今天下午就可以簽了 ││ │ │ │男:那錢什麼時候給? ││ │ │ │女:應該簽約就要給了 ││ │ │ │男:嗯…這次還是我先出嗎 ││ │ │ │女:嗯 ││ │ │ │【103.07.28】 ││ │ │ │男:存30000進去了 ││ │ │ │女:嗯,謝謝 ││ │ │ │(訴字卷第105、106頁) │├──┼─────┼────┼────────────────┤│ 69 │103.08.01 │3,000 │【103.08.01】 ││ │ │ │女:爆炸了 ││ │ │ │ 我沒有錢錢了 ││ │ │ │ 我沒有錢錢吃飯了 ││ │ │ │男:還沒領錢嗎 ││ │ │ │ 妳再打給我 ││ │ │ │(訴字卷第107頁) │├──┼─────┼────┼────────────────┤│ 70 │103.08.05 │30,000 │【103.08.03】 ││ │ │ │女:我已經跟經紀談好了,你能不能 ││ │ │ │ 再匯3萬給我?我先還2萬給他, ││ │ │ │ 一萬我留在身上 ││ │ │ │男:什麼時候出院 ││ │ │ │(訴字卷第108頁) │├──┼─────┼────┼────────────────┤│ 71 │103.08.28 │50,000 │【103.08.26】 ││ │ │ │男:小護士跟妳講怎樣 ││ │ │ │女:她叫我趕快還她錢,不然她又要 ││ │ │ │ 去我家了!而且我奶奶下個月要 ││ │ │ │ 開刀,我不希望她去鬧! ││ │ │ │男:妳明天或半夜4點打給我 ││ │ │ │女:而且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萬一 ││ │ │ │ 她去申請我就完了 ││ │ │ │男:要執行什麼 ││ │ │ │女:等等沒什麼人我就可以打了呀! ││ │ │ │ 怎麼了嗎 ││ │ │ │男:打過來 ││ │ │ │【103.08.27】 ││ │ │ │女:我會擔心很多 ││ │ │ │ 畢竟我一直處於很拮据的狀態 ││ │ │ │男:明天我會去匯,該還小護士就拿 ││ │ │ │ 去還她 ││ │ │ │女:嗯我會認真賺錢的 ││ │ │ │ 忙 ││ │ │ │男:如果你嫌這些錢還她太少太慢我 ││ │ │ │ 也沒話說了 ││ │ │ │【103.08.28】 ││ │ │ │女:我的能力也只能這樣,至少有還 ││ │ │ │ 了 ││ │ │ │ 對不起拖累你 ││ │ │ │男:有還至少她不會去台東為難妳的 ││ │ │ │ 家人 ││ │ │ │ 說好的要在一起承擔就別再說廢 ││ │ │ │ 話了 ││ │ │ │ 要不是這樣,就換妳拿錢來還我 ││ │ │ │ 再加妳欠我的利息… ││ │ │ │(訴字卷第109、110頁) │├──┼─────┼────┼────────────────┤│ 72 │103.09.01 │5,000 │【103.09.01】 ││ │ │ │女:我身上沒錢了,你可以先匯給我 ││ │ │ │ 嗎?要下星期四才能領 ││ │ │ │(訴字卷第111頁) │├──┼─────┼────┼────────────────┤│ 73 │103.09.09 │10,000 │【103.09.08】 ││ │ │ │女:明天要繳5千多塊 ││ │ │ │【103.09.09】 ││ │ │ │男:趕快把該繳的繳一繳 ││ │ │ │女:我身上沒錢是要怎麼繳? ││ │ │ │(訴字卷第112頁) │├──┼─────┼────┼────────────────┤│ 74 │103.09.22 │20,000 │【103.09.22】 ││ │ │ │男:今天不是還要繳貸款嗎? ││ │ │ │女:對 ││ │ │ │男:妳身上錢夠麻 ││ │ │ │女:都快瘋了 ││ │ │ │ 不夠阿 ││ │ │ │ 我上星期領帝堡的錢,連5千都不││ │ │ │ 到餒 ││ │ │ │男:要我幫你轉到銀行還是怎樣? ││ │ │ │女:轉給我就行了,我下午也要去一 ││ │ │ │ 趟銀行 ││ │ │ │(訴字卷第113頁) │├──┼─────┼────┼────────────────┤│ 75 │103.10.06 │40,000 │【103.10.05】 ││ │ │ │女:可不可以借我4萬?房子租+壓金││ │ │ │ 房東約明天下午簽,在鼓山那 ││ │ │ │男:一個月房租多少 ││ │ │ │ 舊房東那裡有談退租了沒 ││ │ │ │女:一個月15000,舊房東這還沒談,││ │ │ │ 我想先有地方住在談,因為這的 ││ │ │ │ 房東很雞吧!如果沒先找好就談 ││ │ │ │ ,怕被趕出來沒地方住 ││ │ │ │ 而且我妹要上課,幾乎都要我整 ││ │ │ │ 理 ││ │ │ │男:嗯 ││ │ │ │(訴字卷第114頁) │├──┼─────┼────┼────────────────┤│ 76 │103.10.27 │30,000 │【103.10.27】 ││ │ │ │女:我是真的只差3萬,幫我啦! ││ │ │ │男:我不敢去酒店都在朋友家喝啦 ││ │ │ │ 妳是我北鼻我怎樣都要想辦法處 ││ │ │ │ 理啊 ││ │ │ │ 別喝太多太醉,下班就趕快睡覺 ││ │ │ │(訴字卷第115頁) │├──┼─────┼────┼────────────────┤│ 77 │103.11.12 │20,000 │【103.11.12】 ││ │ │ │女:心情很差 ││ │ │ │ 我身上沒錢了 ││ │ │ │ 家裡又要用錢,好不容易狀況好 ││ │ │ │ 一些 ││ │ │ │ 你會不會覺得我是拖油瓶? ││ │ │ │ 你匯了跟我說,奶奶在鳳山,我 ││ │ │ │ 上班前拿去 ││ │ │ │男:早匯了好嗎! ││ │ │ │(訴字卷第116頁) │├──┼─────┼────┼────────────────┤│ 78 │103.11.19 │20,000 │【103.11.19】 ││ │ │ │男:貸款查的怎樣了? ││ │ │ │女:明天查,明天要繳~幫我出~ ││ │ │ │ 我這兩天腹部好痛 ││ │ │ │男:晚點匯 ││ │ │ │(訴字卷第117頁) │├──┼─────┼────┼────────────────┤│ 80 │103.12.22 │20,000 │【103.12.22】 ││ │ │ │女:要付貸款~要付貸款~要付貸款 ││ │ │ │ ~ ││ │ │ │男:現在才想到我 ││ │ │ │女:所以你到底要不要幫我付? ││ │ │ │男:等一下 ││ │ │ │女:嗯 ││ │ │ │(訴字卷第119頁) │├──┼─────┼────┼────────────────┤│ 81 │103.12.26 │20,000 │【103.12.26】 ││ │ │ │女:還差35000 ││ │ │ │ 今天要先付5萬 ││ │ │ │男:現在在哪間獸醫院? ││ │ │ │女:中興 ││ │ │ │男:情況怎樣了 ││ │ │ │女:還沒開!我錢不夠 ││ │ │ │男:我現在身上差不多2萬元 ││ │ │ │(訴字卷第85、120頁) │├──┼─────┼────┼────────────────┤│ 82 │104.01.07 │10,000 │【104.01.07】 ││ │ │ │女:我身上沒錢了 ││ │ │ │男:晚點匯 ││ │ │ │女:嗯 ││ │ │ │男:存一萬進去了 ││ │ │ │(訴字卷第121頁) │├──┼─────┼────┼────────────────┤│ 83 │104.01.15 │20,000 │【104.01.15】 ││ │ │ │女:給我錢 ││ │ │ │ 我要繳房租 ││ │ │ │男:晚點 ││ │ │ │被:嗯! ││ │ │ │(訴字卷第122頁) │├──┼─────┼────┼────────────────┤│ 84 │104.02.02 │20,000 │【104.02.02】 ││ │ │ │女:快點給我錢,我身上沒錢了 ││ │ │ │男:(匯款單照片) ││ │ │ │ 婷…匯了! ││ │ │ │(訴字卷第123頁) │├──┼─────┼────┼────────────────┤│ 85 │104.03.17 │5,000 │【104.03.17】 ││ │ │ │女:給我5千,我身上沒錢 ││ │ │ │男:現演習等去...別再鎖我電話了!││ │ │ │女:什麼演習 ││ │ │ │男:妳不知道今天1:20-2:00是萬安演││ │ │ │ 習嗎 ││ │ │ │ 轉了妳去看看 ││ │ │ │(訴字卷第124頁) │├──┼─────┼────┼────────────────┤│ 86 │104.03.23 │30,000 │【104.03.20】 ││ │ │ │女:今天要還錢,要3萬 ││ │ │ │男:還誰 ││ │ │ │ 妳打給我一下 ││ │ │ │ (無應答) ││ │ │ │女:你問廢話嗎?我之前跟我姑姑借 ││ │ │ │ 的都沒還 ││ │ │ │ 我經紀公司的也都沒還到 ││ │ │ │男:打給我 ││ │ │ │ 那之前也拿了6萬又是還誰了? ││ │ │ │女:我姑姑啊! ││ │ │ │男:噢… ││ │ │ │女:我沒還完 ││ │ │ │(訴字卷第125頁) │├──┼─────┼────┼────────────────┤│ 87 │104.04.20 │50,000 │【104.04.20】 ││ │ │ │男:今天先匯5萬 ││ │ │ │ 有事打電話給我 ││ │ │ │ (匯款單照片) ││ │ │ │女:你看 ││ │ │ │ 又在哄我了 ││ │ │ │ 我要10萬你給我5萬,答應要還人││ │ │ │ ,現在我又不夠!又食言了! ││ │ │ │男:我沒食言,禮拜天要拿給妳又沒 ││ │ │ │ 空,我先拿去用而已 ││ │ │ │(訴字卷第126頁) │├──┼─────┼────┼────────────────┤│ 88 │104.04.23 │10,000 │【104.04.22】 ││ │ │ │女:明天給我2萬 ││ │ │ │男:要等下禮拜一了 ││ │ │ │ 現身上沒這麼多 ││ │ │ │女:我星期五就要用了 ││ │ │ │【104.04.23】 ││ │ │ │男:就說下禮拜一了 ││ │ │ │女:不能湊給我嗎 ││ │ │ │男:一萬可以 ││ │ │ │(訴字卷第127頁) │├──┼─────┼────┼────────────────┤│ 89 │104.05.08 │50,000 │【104.05.08】 ││ │ │ │女:我今天要給那個經紀10萬…正在 ││ │ │ │ 煩惱 ││ │ │ │ 你匯了沒啦 ││ │ │ │ 我只借到3萬 ││ │ │ │男:當然匯了啊 ││ │ │ │(訴字卷第128頁) │├──┼─────┼────┼────────────────┤│ 90 │104.05.15 │10,000 │【104.05.15】 ││ │ │ │女:能給我多少呢? ││ │ │ │男:下個月再一次還可以嗎? ││ │ │ │ 現在能給1萬而已 ││ │ │ │女:好,你給我,我這星期先還朋友 ││ │ │ │ ,經紀公司的先不還(唉) ││ │ │ │ 真的很累 ││ │ │ │男:我有答應月底到月初要還朋友跟 ││ │ │ │ 我叔啊一筆錢 ││ │ │ │(訴字卷第129頁) │├──┼─────┼────┼────────────────┤│ 94 │104.07.13 │20,000 │【104.07.12】 ││ │ │ │女:我答應我朋友的家人這星期要還 ││ │ │ │ 她錢,可是我不夠有點懊惱 ││ │ │ │ 跟你說話好像都是白講的 ││ │ │ │男:明天我再匯2萬 ││ │ │ │(訴字卷第133頁) │├──┼─────┼────┼────────────────┤│ 98 │104.11.13 │16,000 │【104.11.13】 ││ │ │ │女:子琪在催了啦,快點匯給我啦 ││ │ │ │男:打給妳怎麼都打不進去... ││ │ │ │ (匯款單照片) ││ │ │ │(訴字卷第139頁)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