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周志雄上 訴 人 周志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洪仲澤律師施秉慧律師被上訴人 周志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 頁第19行關於「9 萬1,223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1萬1,22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