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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78號上 訴 人 黃豐林

林義翔林汪素琴林桂足林櫻蓉陳清吉鍾勝雄鍾林秀鑾李鄭錦綢李金獅王洪霞鄭月裡林文福林蘇彌文王陳玉枝楊宏基許麗容成春梅劉敏坤劉莊珠英黃淑靜王李淑美王百功陳金坤劉貞夆陳林美惠駱怡吟駱彥谷鄭華馨陳鄭蘭碧陳雯妮張文萍陳淑子盧威辰陳淑金周李崙李泳宗陳麒雄(原名陳瑞和)蔡金津高坤許麗娟 高雄市○○區○○路○○○○號顏伯有李德成吳素梅顏佑琳王蔡玉欵林瑋晉洪美娥林靖娟林麗花林李美玉林温哲林春文曹啓川曹劉汶曹順傑曹家展(原名曹志雄)卓齊郎卓秀麗蔡文號林家嫻李萬成陳高明陳金象陳蘇美姬林明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曉筠律師被上訴人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