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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章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上訴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8 月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簽立「專櫃廠商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專櫃廠商補充協議書」(下稱補充協議),由上訴人向伊承租百貨櫃位經營餐廳,約定承租期間至110 年7 月14日止。嗣上訴人於提前終止租約後,以伊積欠其貨款新台幣(下同)212 萬1,358 元聲請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6427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執行命令在案。惟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約定,應於提前終止前3 個月提出撤櫃申請,竟違約於105 年9 月13日始通知其將在同年10月10日終止營業,致伊無法及時覓得新承租人接手櫃位,受有遲延63日通知之營業損失計31萬5,315 元。且因上訴人遲延撤櫃,伊為免該樓層空置遭人闖入,或消費者誤入而衍生危安問題,於同年11月委請廠商施作撤櫃慣例需用之安全圍籬(下稱系爭圍籬),而上訴人嗣為撤櫃時既已使用伊代為施作之系爭圍籬至拆除完成為止,其自因此受有不當利益,上訴人就伊所支出之施作費用12萬5,000 元應予返還。經伊以上開2 債權及上訴人已同意扣除之撤櫃施工管理費18萬5,500 元,對上訴人貨款債權主張抵銷後,上訴人對伊之貨款債權金額應僅餘149 萬5,543 元。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1,495,543 元部分應予撤銷之判決。對於上訴人之反訴則以:伊於調高水電費收費標準前,已通知上訴人及訴外人即派駐於大立店「上閤屋」之店長汪淑貞,汪淑貞並亦呈報上訴人,且伊並已按月製作對帳單予上訴人收執核對,而上訴人於受通知後之1 年多期間均未曾反對調漲之扣款,其自已默示同意水電費之調漲,不得事後反悔請求返還。又廚房排煙系統變頻器(下稱系爭變頻器)及鍋爐、淨水設備、防火門、廁所、電梯等設備(下稱系爭鍋爐等設備),均為上訴人承租之櫃位所專用,所需修繕維護之費用,依約應由上訴人自行負擔,上訴人不得請求返還該等設備維修所支出之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合約就伊中途撤櫃應於3 個月前提出申請之違約罰則,於簽約時即已刪除,兩造對此自有無須賠償之共識,且補充協議就提前終止合約,更無違約損害賠償之約定,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賠償未依約定期間通知撤櫃之營業損失。另系爭合約並未約定撤櫃時須設置系爭圍籬,且拆除專櫃亦無此必要,被上訴人係為消除危安因素之自己利益考量而自行施作,伊並無不當得利可言,自無需負擔此之費用,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212 萬1,358 元僅應扣除被上訴人支出之施工管理費18萬5,500 元,扣除後為193 萬5,858 元,其餘債權不得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反訴主張:汪淑貞並無代理伊決定或代收關於契約權利義務變動意思表示之權限,且依系爭合約約定,權利義務之變更須以書面通知並經兩造協商同意始可,伊並未同意被上訴人調漲水電費,自不因伊於帳務管理上疏未發現被上訴人自行調漲水電費扣款而未請求返還,即視為已有同意變更之表示,被上訴人自104年3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所溢收之水電費共122 萬4,699 元自應返還。另依系爭合約、補充協議約定,非屬伊施作之設備,其修繕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詎被上訴人竟於105 年

8 月31日將應由其負擔之系爭變頻器維修費6 萬2,318 元,逕自應付款中予以扣除,且自101 年1 月31日起至105 年11月25日止,就系爭鍋爐等設備亦均未善盡保養修繕之責,經伊通知修繕皆未維修,伊已先行委請其他廠商保養修繕計支出120 萬3,741 元,被上訴人自應返還。爰依系爭合約約定或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9 萬0,758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本訴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反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之一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⑴本訴所命超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64270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債權金額193 萬5,858 元部分(計算式:債權額212 萬1,358 元扣除施工管理費18萬5,500 元)應予撤銷」部分,⑵駁回上訴人反訴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⑴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上開廢棄⑵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9 萬0,758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業經原審為判決確定,非本件審理範圍)。

四、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㈠兩造於100 年5 月13日簽立系爭合約、補充協議,並經公證

,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大立百貨11樓設置櫃位,以經營「上閤屋」及「精彩食譜」餐廳,期間自100 年5 月15日起至110 年7 月14日止。

㈡上訴人於105 年9 月13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將以同年10月10

日為「上閤屋」餐廳之營業終止日,經被上訴人於翌日收受,嗣「上閤屋」即於上開終止日停止營業。

㈢依補充協議第10條第2 款約定,上訴人就所營「上閤屋」餐廳之租賃櫃位,應於105 年10月20日前完成撤櫃程序。

㈣上訴人所營「精彩食譜」餐廳結束營業後,兩造於105 年7

月22日簽立「專櫃廠商補充協議書㈢」(下稱補充協議㈢),約定原租賃面積減少,並復歸淨空特定租賃面積173.8 坪。

㈤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積欠貨款,聲請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

對被上訴人財產在212 萬1,358 元範圍內予以強制執行,並經核發執行命令而扣押被上訴人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扣押範圍含執行費16,971元)。

㈥消費者至上訴人上開「上閤屋」及「精彩食譜」餐廳消費,

其款項先由被上訴人收取,再依系爭合約第6 條、補充協議第5 條約定,於每月10日結帳1 次,由被上訴人自上訴人之營業額中扣除替上訴人支付之代墊款或依法得請求之罰款、賠償後,再將餘額給付予上訴人。

㈦依系爭合約所附「專櫃廠商承諾書」之「乙方費用分擔欄位

」記載,水電費係「依錶實際使用計算」,並於「其他約定」欄記載「水電費及瓦斯費依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之收費標準」。

五、本件之爭點:㈠本訴部分:

⒈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遲延通知之營業損失31萬5,31

5 元?⒉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圍籬施作費用12萬5,000

元?㈡反訴部分:

⒈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調漲水電費所增加收取之122

萬4, 699元?⒉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變頻器、鍋爐等設備之修

繕費用126萬6,059 元?

六、本院之判斷:㈠本訴部分:

⒈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遲延通知之營業損失31萬5,31

5 元?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另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27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第21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契約關係在發展過程中,債務人除應負契約所約定之義務外,依其情事,為達成給付結果或契約目的所必要,以確保債權人之契約目的或契約利益(債權人透過債務人之給付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得以圓滿實現或滿足;或為保護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尚可發生附隨義務,如協力、告知、通知、保護、保管、照顧、忠實、守密等義務。此項屬於契約所未約定之義務一如有機體般隨債之關係之發展,基於誠信原則或契約漏洞之填補而漸次所產生,準此,契約之附隨義務既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之利益,基於誠信原則而發生,則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除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該附隨義務之違反若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而與違反契約主給付義務之結果在實質上並無差異者,債權人自亦得依法行使契約解除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79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約未於提前終止營業前之3 個月為撤櫃申請通知,其已因此遲誤之63日受有營業損失計31萬5,315 元,上訴人除就遲延通知不予爭執外,餘則予否認。經查:

⑴兩造於100 年5 月13日簽立系爭合約、補充協議,自同年5

月15日起至110 年7 月14日止,由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大立百貨11樓,設置櫃位以經營「上閤屋」及「精彩食譜」餐廳,而上訴人所營「精彩食譜」餐廳結束營業後,兩造於105 年7 月22日簽立「專櫃廠商補充協議書㈢」(下稱補充協議㈢),後上訴人再於105 年9 月13日通知被上訴人將以同年10月10日為「上閤屋」餐廳之營業終止日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合約第3 條第4 項乃定以「合約期間內,乙方(即上訴人,以下均同)如需中途撤櫃,應於參個月前以書面提出撤櫃申請,經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書面同意後方得撤櫃」等語(下稱系爭終止通知約定,見原審卷第18頁),是上訴人既係於終止營業前近

1 個月始為期前撤櫃之通知,自已違反上開約定至明。⑵又系爭合約原約定有上開租賃期限而為定期租賃,然兩造既

已為系爭終止通知約定,該終止權之保留,自為法律所許可。惟兩造就上訴人為期前終止契約時,已為系爭終止通知約定,核之民法第450 條第3 項規定意旨,此先期通知之義務,乃在保護他方當事人,課期前終止人應預留契約終止之期間,俾使他方得預作出租或使用之準備,以期公允。是此通知義務,自屬為保護當事人財產上之利益,基於誠信原則所產生之附隨義務。則上訴人既未依誠信履行應於提前撤櫃前

3 個月通知被上訴人之義務,使其得另覓新承租人預作出租之準備,以避免櫃位閒置而受有租金損失,揆諸上揭說明,被上訴人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⑶上訴人係於105 年9 月13日通知被上訴人將於同年10月10日

終止餐廳營業,經被上訴人於翌日收受,嗣「上閤屋」即於10月10日停止營業,此為兩造所不爭。又上訴人為上開通知時,已表明將提前歸還櫃位區域,併請求自終止次日起暫停計收租金、管理費、廣告費、空調費等費用,且將儘速撤櫃返還等語,而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停業後,則於同年10月17日通知上訴人以:其於結束營業後再無營業櫃位,應於期限內完成撤櫃復歸返還等語,有上訴人105 饗管字第105091301號函、被上訴人105 年10月17日大立營字第1051017001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5至37頁),以上訴人於停業前已要求被上訴人在終止後即應停止計費,其並即歸還櫃位,自無另設他櫃再行營業之意,而被上訴人復已要求上訴人應按期完成全部撤櫃復歸作業,足見被上訴人已以書面同意上訴人提前終止系爭合約。惟上訴人若依系爭終止通知約定之本旨履行,以其終止通知係於105 年9 月14日到達,僅提前27日,較系爭合約約定3 個月少63日(90-27 =63),而被上訴人就此約定之3 個月期間,原得有充裕時間覓尋其他廠商簽約設櫃,獲取租金利益,此應屬被上訴人可得預期之利益。惟上訴人既未提前3 個月通知被上訴人,計損失63日之租金收益,此自可認係被上訴人所失利益之損害。則上訴人既違提前通知之附隨義務而不完全給付,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負不完全給付之遲延責任而賠償其因遲延通知所生之租金損害,自屬有據。又依補充協議㈢第2 條第2 項第

3 款所示,系爭合約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110 年7 月14日止,係以上訴人每月各期實際銷售營業額之6%作為租金,有該協議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06 頁),而就此間之營業額數額,被上訴人主張以「上閤屋」於105 年1 至9 月份之平均營業額計算,即每月250 萬2,406 元(見原審卷第247頁),以該數額之6%租金率併1 個月以30日計,其日租金即為5,005 元(2,502,406 ×0.06÷30=5,005 ),而上訴人於此計算方式及數額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65 頁),應堪採取,準此,被上訴人僅請求上訴人給付以63日計算之營業損失共31萬5,315 元(5,005 ×63=315,315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上訴人雖以系爭合約第3 條第4 項之原約定,除系爭終止通

知約定之語外,其後段原有「其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撤櫃者,本合約即當然終止,乙方應自撤櫃之日起至本合約期滿之日止,依過去單日最高營業額,按日計算甲方應得之收益賠償甲方,並加計一倍之違約金」等語,惟兩造於簽約時已將該後段有關賠償及違約金部分予以劃線刪除,再無任何加註,且補充協議第10條第2 項也約定伊得提前終止合約,亦無因違約而須賠償之約定,兩造之意自係毋庸賠償或給付違約金云云。惟觀上開條項原有文句,有關賠償營業收益及違約金之約定,其計算基準乃以上訴人自提前撤櫃日起至合約期滿日止之總日數為計,經刪除此約定,充其量僅表示上訴人片面撤櫃時,未約定損害賠償範圍而已,被上訴人非不得依法律規定請求實際損害,非有免除之意。而兩造於刪除該後段文句時,既未同時刪除系爭終止通知約定中有關須提前3 個月為通知之文句,此應係作為被上訴人若同意上訴人提前終止租約,上訴人須預留期間俾被上訴人得早作出租準備以減少損失所為之平衡手段,此未刪除之「提前通知」義務所生之違約效果,解釋上應未在上開同意免除「提前終止」責任之列,上訴人尚無得據此刪除之文句主張免責。又觀補充協議第10條第2 項之約定內容(見原審卷第30、31頁),其係針對上訴人提前終止合約後,應於預定終止日10內撤櫃所為違反效果之約定,此與上訴人所負提前通知義務之違反無關。上訴人所辯兩造已有違反提前通知義務仍毋庸賠償之意云云,並無足採。

⒉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圍籬施作費用12萬5,000

元?按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及調整因財貨之損益變動而造成財貨不當移動之現象,使之歸於公平合理之狀態,以維護財貨應有之歸屬狀態,俾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不致遭到破壞。故當事人間之財產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倘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可構成不當得利,不以得到受益人之同意或受益人有受領之意思為必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930 號裁判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終止營業後,未於約定期限內辦理撤櫃復歸作業,其已先為上訴人委請廠商施作系爭圍籬,業支出費用12萬5,

000 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48 、

249 頁),上訴人於此亦不爭執而堪信真實,惟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補充協議第10條第2 項約定:上訴人提前終止合約時,應於

預定終止日10日內,負責將商品搬離專櫃,如遲延未履行時,視為上訴人拋棄遺留物之所有權,被上訴人得以廢棄物處理,且被上訴人有權移除騰空該專櫃或以認為適當之方法處理之,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等語(見原審卷第30、31頁),而本條前言已載明取代系爭合約第13條第2 項回復原狀之約定,是有關上訴人撤櫃之時間及事宜,即應以此為據。而如前述,上訴人業於105 年10月10日停止營業,依約其即應於10月20日前完成撤櫃復歸作業。又上訴人於停業後因未進行撤櫃作業,被上訴人乃於同年10月17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期限內完成惟未果,其於10月21日即通知上訴人已違約,復於11月14日再限期催告上訴人應於12月23日完成拆除作業,否則即自行拆除,並由上訴人負擔費用等語,後兩造於11月28日始為點交範圍之確認,上訴人則於12月1 日始行進場撤櫃,並於106 年1 月間完成,有通知函件、電子郵件、Line對話內容、點交清單附卷足憑(見原審卷第37至41頁、第83至91頁),並為兩造所未爭執。則上訴人既未依約於10月20日前完成撤櫃復歸作業,復未舉證證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依約完成之事由,被上訴人自得依上開約定行使其適當處置之權利。

⑵關於百貨公司承租廠商撤櫃時須否設置系爭圍籬,業經證人

即被上訴人協理張銘池到庭證稱:依百貨業慣例,撤櫃須施作安全圍籬,且費用均由廠商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並據被上訴人提出大立精品百貨其他廠商撤櫃、進駐前施設圍籬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6、38頁),而上訴人就撤櫃前須施作圍籬乙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以廠商於百貨公司撤櫃時之所以設置圍籬,意在隔絕工地內外以避免店內消費者因施工而發生安全意外,並可隔絕拆除作業之空氣污染與吵雜噪音以免影響其他廠商營業等目的觀之,證人所述應與事實相符足信真實,被上訴人主張即為可採。是上訴人既未依約定期限完成撤櫃,被上訴人為撤櫃準備先設置系爭圍籬,自屬適當之處理方法,且施設系爭圍籬亦應屬為上訴人撤櫃作業應盡之保護義務,其因此所生之費用,依上開約定亦應由上訴人負擔。以設置系爭圍籬原既屬上訴人所應履行之義務,卻由被上訴人於上訴人遲延撤櫃後,負擔費用而設置,上訴人已因此受有原應負擔費用設置系爭圍籬之利益,被上訴人為此支出費用即受有損害,其等間自有因財貨之損益變動現象而應予調整,依上開說明,自可構成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施作系爭圍籬費用12萬5,000 元,洵屬有據。

⑶上訴人固以系爭合約並無撤櫃應施設圍籬之約定,且伊係租

用整層全部而非僅部分區域面積,被上訴人僅須針對電梯、手扶梯及逃生梯、安全門進行管制即可防止危安,自無設置系爭圍籬之必要,而被上訴人復未經伊同意即自行施作,伊亦未受有節省施作費用之利益,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給付云云。惟廠商於百貨商場撤櫃前均須施作安全圍籬,且屬上訴人應盡之保護義務,業經認定如上,上訴人應施設系爭圍籬之義務,自不因系爭合約並無相關約定即得免除,亦不因上訴人係整層樓承租而有異。又上訴人就其撤櫃既已遲延給付,被上訴人依補充協議第10條第2 項約定已取得適當處置之權,亦為上述,被上訴人為撤櫃拆除準備而先行施作必要設施之系爭圍籬,自無得上訴人同意之必要,上訴人所辯均無足採。

⒊綜上,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未依約於期前終止前3 個月為通知

之遲延,得請求其賠償所受營業損失31萬5,315 元,且亦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其代為施作系爭圍籬所受有之不當得利12萬5,000 元,被上訴人主張以此債權及上訴人同意扣除之施工管理費18萬5,500 元,與系爭執行事件中上訴人所請求執行之貨款金額212 萬1,358 元為抵銷後,即僅餘149 萬5,543元(212 萬1,358 元-31萬5,315 元-12萬5,000 元-18萬5,500 元=149 萬5,543 元),被上訴人請求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債權金額149 萬5,543 元部分應予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反訴部分:

⒈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調漲水電費所增加收取之122

萬4, 699元?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 號著有判例可參。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約與伊協商,且未經同意即擅自調漲水電費,自應返還自104 年3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所溢收之水電費122 萬4,699 元。被上訴人除不否認曾收取該調漲之水電費金額而堪認屬真實外,餘則予否認,並以前詞為辯。經查:

⑴有關被上訴人調漲系爭水電費事宜,業據證人張銘池證稱:

101 、102 年水電雙漲時,被上訴並未按漲價幅度調漲,嗣因考量整體全館之收費標準才再漲足原來標準,調漲前有以書面通知上訴人,並告知店長汪淑貞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91頁),且據提出水電費調漲預先通知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第94至122 頁),而被上訴人於調漲水電費前,確已將調漲訊息告知汪淑貞,汪淑貞並已向上訴人之商展部回報,亦為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6頁),證人所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屬可採。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將自104 年4 月起調漲水電費乙事,自已知悉至明。

⑵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承租櫃位之營業期間,均已按月提供明

細清單予上訴人對帳,有廠商付款明細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5 至243 頁),而觀上開明細清單所示,上訴人於調漲前之104 年1 至3 月水、電費,其月平均分別為2,744元、11萬6,491 元【水費:(1,414+1,134+1,302+2,002+1,190+ 1,190)÷3 =2,744 ;電費(104,353+15,019+107,874+1 4,970+93,912+13,346)÷3 =116,4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惟自同年4 月起至105 年1 月止,其各月電費即達15萬5,400 元、17萬5,900 元、16萬9,825 元、17萬3,770元、23萬0,956 元、23萬3,777 元、16萬7,330 元、15萬7,

165 元、15萬6,005 元、15萬7,145 元;各月水費分為2,70

2 元、3,036 元、2,944 元、3,450 元、4,370 元、4,094元、3,197 元、2,898 元、2,852 元、2,944 元。以金額較高且顯明之電價而言,扣除夏日電價之例外情形,其調漲後每月即均逾15萬元以上,以價差約4 萬餘元為計,漲帳約近

4 成左右(40,000÷110,000 =0.36),不可謂低。惟上訴人於此調漲收費情形,則至105 年2 月29日始稱其因作業不查溢付水電費而請求返還,有上訴人105 饗宴字第1050229001號函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21 頁),然上訴人為此通知後,就被上訴人仍繼續以調漲後之水電費標準按月扣除費用均未異議,直至105 年9 月13日通知被上訴人將提前終止系爭合約時,始再要求被上訴人應返還溢收之水電費,亦有上訴人105 饗宴字第105091302 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

1 頁)。則上訴人經被上訴人通知將自104 年4 月起調漲水電費,而水電費等營業成本攸關其利潤所得,且該調整幅度非低,以上訴人公司為達6 億元資本額規模之大型連鎖餐飲事業(見原審卷第71頁),且其並得於簽立系爭合約時要求被上訴人刪除攸關其收租權益之前開提前終止租約、逾期撤櫃等有關罰責及其他諸多定型化約款,復另立補充協議以取代系爭合約之特定條款,上訴人自非一般無議價能力之廠商,惟其於受漲價通知後既未曾表示反對或要求另議,且於調漲後之10個月期間,就被上訴人均以調漲後之標準為水電費計價,並按月自其每月應收貨款中扣除亦皆無異議,若非其已同意,豈有如此之可能。又被上訴人於調漲後至上訴人通知欲提前終止之期間,此水電費之營業成本按情應均已完成內部會計作業,並為營業稅、營所稅等之成本扣除申報,則依上訴人於受通知後均長期允被上訴人為此扣款之舉動,暨以此營業成本為核稅申報,應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調漲水電費,已為默示之同意。則被上訴人既係依約收取經調漲後之水電費,自有法律上之原因,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合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溢收之水電費調漲前後差額共122 萬4,699 元,自無理由。

⑶上訴人雖另以系爭合約第14條第6 款已約明合約未盡事宜由

雙方本於誠信協商解決,兩造自須經由協商始可變更權利義務,而伊於被上訴人收取調漲之水電費後未請求返還,不等於已經同意,自不得認伊有同意調漲之承諾事實,況台電公司於被上訴人調漲水電費當時並未對契約用戶調漲電費,伊既未同意被上訴人調高水電費之收費標準,自得依合約約定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云云。惟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為調漲水電費之通知,並依此為按月扣款後,已默示同意調漲,業如上述,上訴人自不得嗣再翻異而表示其未為同意。且兩造係於

100 年5 月13日簽立系爭合約,上訴人迭為主張電費仍應按調整前之每度3.5 元計收(見原審卷第101 頁反面、第105頁),以上訴人並未主張被上訴人另有他次電費之調漲而亦請求返還溢收款,顯見自兩造訂約時起至104 年3 月止,被上訴人應均未曾調整電費甚明。又依系爭合約所附「專櫃廠商承諾書」之「乙方費用分擔欄位」之記載,水電費係「依錶實際使用計算」,並於「其他約定」欄記載「水電費及瓦斯費依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之收費標準」,此為兩造所不爭,惟台電公司早自101 年6 月10日起分三階段調漲電價,且其漲幅非低,有報紙及上開台電公司公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至58頁、本院卷第94至122 頁),被上訴人於斯時起至104 年3 月間止,既未曾依台電公司調漲後之收費標準調整,仍沿用舊電價收費,其於電費漲價多年後,依上開承諾書之約定調漲電費,自屬有據,上訴人所辯均無足取。

⒉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變頻器、鍋爐等設備之修

繕費用126萬6,059 元?上訴人主張系爭變頻器及鍋爐等設備均非伊所設置之設備,其修繕費用依約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自應返還其擅自扣取之系爭變頻器維修費及由伊先行代支之保養修繕費如附表所示共126 萬6,059 元。被上訴人除不爭執曾扣取系爭變頻器維修費外,餘則均予否認。經查:

⑴系爭合約有關專櫃設備之維護與費用負擔,於第6 條第4 項

(下稱第6 條約定)、第12條第6 項(下稱第12條約定)分別定有:「每月專櫃內之修繕維護費,由乙方自行負擔,其修繕維護費係由甲方墊付者,甲方得自應付乙方貨款中扣除之」;「乙方派駐人員應嚴守政府頒佈之各種安全規則,並隨時注意檢查櫃位區域內之各項設備(如電爐、瓦斯爐、切肉機、烤箱、電鍋、冰箱、插座、電源接頭、開關、管路等電氣及生火器具設備),若發現漏氣、不正常耗電、故障、破損、不良等情事時,其屬乙方自備器具設備者,乙方應即修理或換新,若屬甲方之器具設備者,應即由甲方維護人員修護」等語(見原審卷第19頁、第23至24頁),準此,在上訴人承租專櫃區域內之各項設備,其修繕維護費用,原則上即應由上訴人負擔,惟設備發現漏氣、異常耗電、故障、破損、不良等,即以器具所有人為何,定其維護義務之歸屬。至有關櫃內設備孰屬,則應參酌兩造設置費用負擔約定之補充協議第12條及系爭合約第12條第4 項為綜合判斷。⑵補充協議第12條乃約以:「乙方應於簽訂本租賃契約之日起

10日內,提供專櫃規劃設計圖說資料予甲方,由甲方依圖說資料負責下列事項:. . ⑵施作隔間、區劃、消防、防火門、防煙垂壁、廁所、通風、截油設施(污水排放合法處理設備)、樓板開孔,費用由甲方負擔;⑶施作廚房內之防水、墊高、排水溝、截油槽,費用由乙方負擔;⑷廁所、淨水設備、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由甲方委由乙方施作,施工費用185萬元由甲方負擔」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依此約定,除⑶之設備係由上訴人付費施作而應認屬其自備器具設備外,餘⑵⑷之設備即應屬被上訴人之器具設備。茲就上訴人請求修繕費用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①如附表(原見本院卷第141 至144 頁)編號1 至114 所示

項目,均屬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淨水及軟水設備係俱連於鍋爐,見本院卷第257 頁)所為之支出。惟編號1 至103應均為鍋爐、淨水或軟水設備按月需為之日常保養花費,此觀其係每月固定進行且費用均同(德安國際公司保修費用每次均為1 萬7,500 元,莊鼎公司均為每月6,000 元),與編號102 至114 部分之維修費為不定期、不同數額即明,此保養花費既非係電氣及生火器具之漏氣、不正常耗電、故障、破損、不良等情所為之支出,自非屬第12條約定之適用範圍,而此設備既均在上訴人之專櫃內,為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66 頁反面),依第6 條約定,即應由上訴人自行負擔。又編號102 至114 部分係就鍋爐機件所為之維修或更換,自屬因器具之故障、破損、不良等情所為,依第12條約定,此之費用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惟其中編號112 至114 部分未據上訴人提出相關支出單據為憑(見本院卷第142 、144 頁),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不得採認而應予剔除,則被上訴人依約應負擔者,即共4 萬9,241 元(1,428+5,000+2,450+2,415+6,038+2,415+9,750+945+8,800+10,000)。

②如附表編號115 至119 所示項目,係上訴人就設在專櫃內

之客用廁所所為之更新壁紙、貼壁磚、木作斜坡、維修自動門、更換門片玻璃、更新小便斗感應器等支出,而該客用廁所係由上訴人自行花費裝潢,此為上訴人所不爭,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6 頁、第256 頁反面、第273 頁、第247 至251 頁),以客用廁所之裝潢及設備既非由被上訴人支出,此自非補充協議第12條⑵⑷所示之廁所項目,而應屬系爭合約第12條第4 項之專櫃內自費裝潢及設備,此既非電氣及生火器具等有關於安全之設備,自非第12條約定之範圍,上訴人自應依第6 條約定自行負擔。

③如附表編號120 、121 所示項目,係上訴人就梯廳上方之

造型天花玻璃所花費之更新費用,而上訴人係租用被上訴人大立店11樓整層含營業區域及公共區域之全部面積,梯廳之造型玻璃裝潢係由上訴人自行花費施作,此為上訴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56 頁反面、第273 頁),並有現場照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4 至245 頁),以梯廳既仍在上訴人之承租範圍,且該造型天花玻璃亦係由上訴人所自行施作,此自仍屬專櫃範疇,而為系爭合約第12條第4項之自費裝潢,而此既與第12條約定之設備無關,依第6條約定,亦應由上訴人自行負擔。

④如附表編號122 至126 所示項目,其中編號122 (機電維

護保養)部分並無任何支出單據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4

1 頁),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應不得採認而予剔除;而編號123 至125 部分之變頻加壓泵、鼓風機等,依上訴人所提單據所示(見本院卷第183 頁、第195 反面、第200頁反面),並無法辨明其係附屬於何設備,且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此係屬補充協議第12條⑵⑷之由被上訴人自費設置,且與電氣及生火器具等設備有關,其既非第12條約定之設備,而此設備乃均設於專櫃之內,為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16 頁),依第6 條約定,其費用即應由上訴人負擔。

⑤如附表編號126 之系爭變頻器,係附屬於櫃內廚房之排煙

設備,此為上訴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216 頁),以此非屬補充協議第12條⑵所示應由被上訴人自費之設置,並與電氣及生火器具等設備無關,同上說明,亦應由上訴人負擔其費用,被上訴人於代為修繕付款後,再由應給付予上訴人之貨款中扣除,自屬有據。

⑥如附表編號127 至132 所示項目,均係與防火門及消防設

備有關,自屬補充協議第12條⑵之應由被上訴人自費設置之設備,而此既須依政府頒佈之消防安全規則設置,且涉大樓安全,應屬第12條約定之被上訴人所有器具設備。而此既因故障、不良等情為維修,其費用共7 萬6,962 元(52,000+6,300+7,172+5,050+5,940+500),依約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⑦如附表編號133 之電梯維修部分,上訴人已捨棄不為請求(見本院卷第256 頁),附此敘明。

⑧綜上,如附表編號102 至111 部分均係鍋爐暨其相關設備

所為之維修,編號127 至132 部分均係與消防設備有關之修繕,此之修繕費用各4 萬9,241 元、7 萬6,962 元,共12萬6,203 元,依約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而此費用已由上訴人支出,有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5 頁以下),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則上訴人自為上開修繕而支出費用,即受有損害,被上訴人已因此受有原應負擔費用之利益,自已構成不當得利,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即屬有據,逾此則無理由。

⑶被上訴人雖以補充協議第12條有關廁所、淨水設備、鍋爐及

其附屬設備,僅係伊為吸引上訴人長期設櫃,始同意補助之部分費用,上開設備仍屬所有上訴人,應與上訴人請求之其他各該櫃內設備一般,均應由上訴人自行負擔維護費用云云,並以證人張銘池及兩造就被上訴人和平店所再簽立之專櫃廠商合約書、專櫃廠商補充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第218 至

233 頁)。而張銘池雖證稱:因上訴人認廚房、鍋爐等設備係一次性支出,故與被上訴人交涉要求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乃同意以定額方式補助,經營管理之保養維護即由上訴人負責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惟上開補充協議並無類於兩造就和平店所簽訂專櫃廠商補充協議書第12條:「. . ⑶施作廁所、淨水設備、鍋爐及其附屬設備,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同意委託乙方施作,施工費用320 萬元,鍋爐工安、操作、保養由乙方負責」所列保養方孰屬之約定(見原審卷第231 頁),且文中復無補助設置之語,張銘池所陳尚非有據。而大立店、和平店之二約並非同時訂定,條件亦非相同,被上訴人亦無得援引類比而為主張,況上訴人於撤櫃時並未拆除系爭鍋爐等設備仍留於現場,此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66 頁反面),以鍋爐等設備價值甚昂,若屬上訴人所有,其於撤櫃時應無不予拆除攜走另用之理,被上訴人所辯鍋爐等相關設備係屬上訴人所有云云,並無足取。又兩造除第6 條約定外既另以第12條約定就上訴人承租之專櫃內有關電氣及生火器具等安全設備之修繕維護為特別規定,自不因除電梯外之各設備均位於專櫃內,即均得適用第6條約定,被上訴人所辯如附表所示櫃內設備依約應均由上訴人負責維護云云,即無理由。

七、從而,被上訴人本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債權金額149 萬5,54

3 元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人反訴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萬6,203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3 月7 日(見原審卷第134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本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而原審就反訴部分,對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上訴人於此勝訴部分,因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得上訴至第三審之數額,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而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超過上開應准許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判決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鍋爐保養(共101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 1 │0000000000│101.01.31 │固定鍋爐維護保養(1月) │17,500元 │├──┼─────┼─────┼──────────────┼─────┤│ 2 │0000000000│101.02.29 │2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 │0000000000│101.03.25 │3月鍋爐日常維護保養2台 │17,500元 │├──┼─────┼─────┼──────────────┼─────┤│ 4 │0000000000│101.03.31 │3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5 │0000000000│101.04.30 │4月鍋爐日常維護保養2台 │17,500元 │├──┼─────┼─────┼──────────────┼─────┤│ 6 │0000000000│101.04.30 │4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7 │0000000000│101.05.25 │5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8 │0000000000│101.05.31 │5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9 │0000000000│101.06.26 │6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10 │0000000000│101.06.25 │6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11 │0000000000│101.07.26 │7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12 │0000000000│101.07.26 │7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13 │0000000000│101.08.21 │8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14 │0000000000│101.08.21 │8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15 │0000000000│101.09.20 │9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16 │0000000000│101.09.30 │9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17 │0000000000│101.10.25 │10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18 │0000000000│101.10.31 │10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19 │0000000000│101.11.30 │11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20 │0000000000│101.11.28 │11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21 │0000000000│101.12.31 │12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22 │0000000000│101.12.31 │12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23 │0000000000│102.01.24 │1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24 │0000000000│102.01.24 │1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25 │0000000000│102.02.25 │2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26 │0000000000│102.02.28 │2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27 │0000000000│102.03.25 │3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28 │0000000000│102.03.25 │3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29 │0000000000│102.04.29 │4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30 │0000000000│102.04.25 │4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1 │0000000000│102.05.24 │5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32 │0000000000│102.05.30 │5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3 │0000000000│102.06.25 │6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34 │0000000000│102.06.25 │6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5 │0000000000│102.07.25 │7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36 │0000000000│102.07.25 │7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7 │0000000000│102.08.23 │8月鍋爐保修2台 │17,500元 │├──┼─────┼─────┼──────────────┼─────┤│ 38 │0000000000│102.08.23 │8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17,500元 │├──┼─────┼─────┼──────────────┼─────┤│ 39 │0000000000│102.09.23 │9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40 │0000000000│102.09.30 │2號鍋爐保養 │ 3,000元 │├──┼─────┼─────┼──────────────┼─────┤│ 41 │0000000000│102.10.08 │10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42 │0000000000│102.10.30 │10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43 │0000000000│102.11.06 │11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44 │0000000000│102.11.21 │11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45 │0000000000│102.12.12 │12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46 │0000000000│102.12.18 │12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47 │0000000000│103.01.10 │1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48 │0000000000│103.01.14 │1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49 │0000000000│103.02.08 │2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50 │0000000000│103.02.19 │2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51 │0000000000│103.03.13 │3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52 │0000000000│103.03.19 │3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53 │0000000000│103.04.12 │4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54 │0000000000│103.04.17 │4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55 │0000000000│103.05.07 │5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56 │0000000000│103.05.06 │5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57 │0000000000│103.06.14 │6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58 │0000000000│103.06.12 │6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59 │0000000000│103.07.12 │7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60 │0000000000│103.07.09 │7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61 │0000000000│103.08.08 │8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62 │0000000000│103.08.14 │8月鍋爐、淨水設備保養 │ 3,000元 │├──┼─────┼─────┼──────────────┼─────┤│ 63 │0000000000│103.09.09 │9月鍋爐保修1台 │ 3,000元 │├──┼─────┼─────┼──────────────┼─────┤│ 64 │0000000000│103.09.19 │9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65 │0000000000│103.10.08 │10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66 │0000000000│103.10.08 │10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4,000元 │├──┼─────┼─────┼──────────────┼─────┤│ 67 │0000000000│103.11.21 │11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68 │0000000000│103.11.20 │11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0台│ 4,000元 │├──┼─────┼─────┼──────────────┼─────┤│ 69 │0000000000│103.12.09 │12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70 │0000000000│103.12.09 │12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4,000元 │├──┼─────┼─────┼──────────────┼─────┤│ 71 │0000000000│104.01.13 │1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72 │0000000000│104.01.31 │1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73 │0000000000│104.02.28 │2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74 │0000000000│104.02.12 │2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75 │0000000000│104.03.10 │3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76 │0000000000│104.03.10 │3月鍋爐維護保養3台 │ 4,000元 │├──┼─────┼─────┼──────────────┼─────┤│ 77 │0000000000│104.04.07 │4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78 │0000000000│104.04.07 │4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79 │0000000000│104.05.05 │5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80 │0000000000│104.05.05 │5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81 │0000000000│104.06.09 │6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82 │0000000000│104.06.01 │6月鍋爐維護保養3台 │ 3,000元 │├──┼─────┼─────┼──────────────┼─────┤│ 83 │0000000000│104.07.10 │7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84 │0000000000│104.07.10 │7月鍋爐2台、淨水設備保養1台 │ 4,000元 │├──┼─────┼─────┼──────────────┼─────┤│ 85 │0000000000│104.08.04 │8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86 │0000000000│104.08.04 │8月鍋爐保養 │ 4,000元 │├──┼─────┼─────┼──────────────┼─────┤│ 87 │0000000000│104.09.08 │9月鍋爐保修1台 │ 2,000元 │├──┼─────┼─────┼──────────────┼─────┤│ 88 │0000000000│104.09.08 │9月鍋爐保養 │ 4,000元 │├──┼─────┼─────┼──────────────┼─────┤│ 89 │0000000000│104.10.31 │鍋爐定期保養 │ 4,000元 │├──┼─────┼─────┼──────────────┼─────┤│ 90 │0000000000│104.10.06 │鍋爐定期保養 │ 4,000元 │├──┼─────┼─────┼──────────────┼─────┤│ 91 │0000000000│104.11.10 │鍋爐保養 │ 6,000元 │├──┼─────┼─────┼──────────────┼─────┤│ 92 │0000000000│104.12.09 │鍋爐保養 │ 6,000元 │├──┼─────┼─────┼──────────────┼─────┤│ 93 │0000000000│105.01.05 │鍋爐定期保養 │ 6,000元 │├──┼─────┼─────┼──────────────┼─────┤│ 94 │0000000000│105.03.02 │鍋爐保養 │ 6,000元 │├──┼─────┼─────┼──────────────┼─────┤│ 95 │0000000000│105.04.27 │鍋爐定期保養 │ 6,000元 │├──┼─────┼─────┼──────────────┼─────┤│ 96 │0000000000│105.05.10 │鍋爐保養2台 │ 6,000元 │├──┼─────┼─────┼──────────────┼─────┤│ 97 │0000000000│105.06.07 │鍋爐保養 │ 6,000元 │├──┼─────┼─────┼──────────────┼─────┤│ 98 │0000000000│105.07.05 │鍋爐保養2台 │ 6,000元 │├──┼─────┼─────┼──────────────┼─────┤│ 99 │0000000000│105.08.09 │鍋爐固定保養 │ 6,000元 │├──┼─────┼─────┼──────────────┼─────┤│100 │0000000000│105.09.26 │鍋爐保養 │ 6,000元 │├──┼─────┼─────┼──────────────┼─────┤│101 │0000000000│105.10.25 │鍋爐保養 │ 6,000元 │└──┴─────┴─────┴──────────────┴─────┘鍋爐維修(共13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102 │0000000000│101.10.31 │蒸汽鍋爐維修(球閥) │ 1,428元 │├──┼─────┼─────┼──────────────┼─────┤│103 │0000000000│101.12.19 │蒸汽鍋爐維修(蛇管、Y型過濾 │ 5,000元 ││ │ │ │器) │ │├──┼─────┼─────┼──────────────┼─────┤│104 │0000000000│102.02.15 │更換鍋爐蒸汽壓力蛇管 │ 2,450元 │├──┼─────┼─────┼──────────────┼─────┤│105 │0000000000│102.09.28 │鍋爐更換加壓機壓力開關和逆止│ 2,415元 ││ │ │ │閥 │ │├──┼─────┼─────┼──────────────┼─────┤│106 │0000000000│102.09.28 │鍋爐更換軟水機控制頭 │ 6,038元 │├──┼─────┼─────┼──────────────┼─────┤│107 │0000000000│102.09.30 │鍋爐更換加壓機壓力開關和逆止│ 2,415元 ││ │ │ │閥 │ │├──┼─────┼─────┼──────────────┼─────┤│108 │0000000000│102.10.31 │軟水機檢修 │ 9,750元 │├──┼─────┼─────┼──────────────┼─────┤│109 │0000000000│102.11.30 │更換鍋爐球閥 │ 945元 │├──┼─────┼─────┼──────────────┼─────┤│110 │0000000000│103.09.30 │管漏、管銹補焊工程 │ 8,800元 │├──┼─────┼─────┼──────────────┼─────┤│111 │0000000000│104.05.01 │鍋爐管線安全閥維修 │10,000元 │├──┼─────┼─────┼──────────────┼─────┤│112 │0000000000│102.12.31 │軟水機控制頭更換 │ 6,038元 │├──┼─────┼─────┼──────────────┼─────┤│113 │0000000000│105.09.15 │鍋爐檢修費 │ 3,150元 │├──┼─────┼─────┼──────────────┼─────┤│114 │0000000000│105.11.25 │鍋爐檢修費 │ 3,150元 │└──┴─────┴─────┴──────────────┴─────┘客用廁所(共5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115 │0000000000│103.09.22 │客用廁所維修事宜(更換男女廁│63,200元 ││ │ │ │壁紙窗檯與廁所走道貼PVC壁磚 │ ││ │ │ │及更換櫃子門鉸鍊) │ │├──┼─────┼─────┼──────────────┼─────┤│116 │0000000000│103.09.22 ○○○區○○○○道壁紙更新及木│13,400元 ││ │ │ │作斜坡(含貼PVC地磚) │ │├──┼─────┼─────┼──────────────┼─────┤│117 │0000000000│103.10.13 │客用廁所區自動門維修控制器及│ 4,900元 ││ │ │ │更換馬達小皮帶 │ │├──┼─────┼─────┼──────────────┼─────┤│118 │0000000000│104.10.13 │廁所門片更換玻璃 │16,000元 │├──┼─────┼─────┼──────────────┼─────┤│119 │0000000000│104.12.31 │小便斗感應器損壞更新 │14,000元 │└──┴─────┴─────┴──────────────┴─────┘梯廳造型天花玻璃之更新(共2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120 │0000000000│101.04.30 │更新電梯造型天花玻璃 │ 6,750元 │├──┼─────┼─────┼──────────────┼─────┤│121 │0000000000│101.04.20 │更新電梯造型天花玻璃 │ 6,750元 │└──┴─────┴─────┴──────────────┴─────┘

機電維護、變頻加壓泵更換變頻器、鼓風機更新、噴頭清理、變頻泵壓力傳訊器、五通閥安裝、變頻器維修(共5項)┌──┬─────┬─────┬──────────────┬─────┐│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122 │0000000000│101.02.29 │固定機電維護保養(2月) │17,500元 │├──┼─────┼─────┼──────────────┼─────┤│123 │0000000000│104.01.24 │HP變頻加壓泵更換變頻器 │15,000元 │├──┼─────┼─────┼──────────────┼─────┤│124 │0000000000│104.12.15 │鼓風機更新、噴頭清理 │10,000元 │├──┼─────┼─────┼──────────────┼─────┤│125 │0000000000│105.08.05 │變頻泵壓力傳訊器、五通閥安裝│ 8,700元 ││ │ │ │工程 │ │├──┼─────┼─────┼──────────────┼─────┤│126 │0000000000│105.08.31 │變頻器維修 │62,318元 │└──┴─────┴─────┴──────────────┴─────┘

消防隔間牆及防火門復原作業、木門及不銹鋼防火門修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改善、消防設備損壞汰換更新、偵煙式探測器更換(共6 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 要 │費用金額 │├──┼─────┼─────┼──────────────┼─────┤│127 │0000000000│102.11.08 │消防隔間牆及防火門復原作業 │52,000元 │├──┼─────┼─────┼──────────────┼─────┤│128 │0000000000│102.12.28 │木門、不銹鋼防火門修繕工程 │ 6,300元 │├──┼─────┼─────┼──────────────┼─────┤│129 │0000000000│103.07.15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改善工程 │ 7,172元 │├──┼─────┼─────┼──────────────┼─────┤│130 │0000000000│103.07.19 │消防設備改善工程 │ 5,050元 │├──┼─────┼─────┼──────────────┼─────┤│131 │0000000000│104.12.20 │消防設備損壞汰換更新 │ 5,940元 │├──┼─────┼─────┼──────────────┼─────┤│132 │0000000000│105.06.13 │偵煙式探測器更換 │ 500元 │└──┴─────┴─────┴──────────────┴─────┘電梯維修【上訴人已捨棄不為請求】(共1項):

┌──┬─────┬─────┬──────────────┬─────┐│編號│傳票號碼 │傳票日期 │ 摘要 │費用金額 │├──┼─────┼─────┼──────────────┼─────┤│133 │0000000000│104.07.31 │電梯維修工程款 │14,000元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