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任玉成人上 訴 人 呂宥慧
吳順益林秀文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良 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6上 訴 人 陳凱興
張美華被上訴人 林國治
侯忠南陳福山蘇勇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張美華提起上訴後,雖具狀撤回上訴,但因撤回上訴不利於原審共同被告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張美華撤回上訴,不生撤回上訴效力,即仍為本件之上訴人,請自行決定是否出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