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陳振順即反訴被告 林順展
顏文惠陳慶賢陳泰雄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陳俊言律師蕭麗琍律師被上訴人 修一堂即反訴原告兼法定代理 陳乃川人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 周洪色即反訴原告
周金龍沈隆旗曾結定翁媽大沈振中張淑謓范洪秀春陳劉清華蘇秋鳳邱林玉盞楊黃鳳李宥君即李幼君倪美文梁齡云林武榮林黃玉枝林睿恩即林嘉修羅杉記羅陳春蕊蔡銀圍林季燕羅順隆張慧姿羅玉蘭劉昭雄劉王美女林黃金春林志忠林志堅邱伯智孟天香陳團湶吳楊英梅黃曾秋桂李張月桂上三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