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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郭亦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翊華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