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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洪秀梅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被上訴人 洪順裕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案由:所有權回復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