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王逸民
王麗玟王麗君王逸生王逸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謝勝合律師複 代理 人 岳忠樺律師被 上訴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陳報繼承王英州之遺產,就高雄三信苓雅分部活存21元、大眾銀行活存26元、高雄三信存款2620元、1012元部分,目前是否存在?若否,何人領取?如何分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