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寬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22,80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