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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再易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審原告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據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30號判決駁回確定後,復就上開再審之訴,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