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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再易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郭淑貞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6 年再易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

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昱光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