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趙世範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給付暨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趙世範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趙世範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趙世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趙世範起訴主張:趙世範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下稱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之助理教授,原得按月領取之薪資包含統一薪俸新臺幣(下同)27,215元、研究費36,480元及博士津貼4,495 元,合計68,190元。依大學法第20條、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 條規定,和春技術學院除校教評會外,於各學群及各系亦應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議教師不續聘案。詎趙世範所屬商品設計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於民國102年6 月間,以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將不提出產學合作案為由,對趙世範提出不續聘案(下稱系爭不續聘案),和春技術學院未再召開商品設計系所屬之文創與設計學群教師評議委員會(下稱群教評會)審議,即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校方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作成第一次不續聘決議,該決議嗣經教育部否決,和春技術學院遂於103 年1 月9 日召開校教評會,依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聘約(下稱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作成第二次不續聘決議(下稱系爭不續聘決議),經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發文核准,惟其程序顯然違法而有瑕疵。且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教師於該學年度就執行教育部計畫、產學合作案僅需擇一執行即可,無須兩者兼備。趙世範固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作案,但於該學年度仍有依「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教育部計畫案獎勵作業要點」(下稱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所補助102 年大專校院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計畫(下稱系爭發展計畫),計畫期程自102 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橫跨101 、102 學年度,經費來自和春技術學院技合處(下稱技合處),成果報告亦交予技合處。詎系爭不續聘案歷經教評會決議及教育部核准處分之內容,皆僅對趙世範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作案為審議,未曾審議趙世範是否執行101 學年度教育部計畫案。故系爭不續聘決議僅能認定趙世範未提出產學合作案之事實,無以認定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系爭不續聘決議自應違法而無效,繼而教育部之核准處分,亦失所附麗,對趙世範不生效力。又縱認趙世範有違反系爭教師聘約,其情節亦非重大,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後段規定,和春技術學院未綜合考量上情即逕為系爭不續聘決議,於法未合,且侵害趙世範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工作權。系爭不續聘決議既無效,兩造間之聘僱關係自仍存在,和春技術學院仍應依原定教師聘僱契約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共12個月之薪資,每月金額以上述統一薪俸及研究費金額之總和63,695元計算,合計764,340 元。為此,依兩造間聘僱關係、系爭教師聘約第4 條約定提起本訴等語。求為判決:㈠和春技術學院應給付趙世範764,3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和春技術學院則以:和春技術學院作成系爭不續聘決議之過程,係經系教評會於102 年7 月31日以趙世範確認並簽註無法提出產學案為由,作成依系爭教師聘約辦理之決議,趙世範亦有出席系教評會陳述意見,群教評會嗣於102 年12月25日作成通過趙世範不續聘案之決議。和春技術學院再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校教評會作成第一次對趙世範不續聘決議,因程序有疑義,經教育部通知和春技術學院補正,和春技術學院乃於103 年1 月9 日由102 學年度產生之校教評會委員重為決議,作成系爭不續聘決議。又和春技術學院召開此次校評會已事先通知趙世範,經其提出書面說明,故系爭不續聘決議之程序並無違法。且趙世範收到教育部核准之系爭不續聘案後於期限內向和春技術學院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經教育部核准,系爭不續聘決議業已確定。又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未提出任何產學案,另系爭發展計畫亦非系爭獎勵要點第2 點所稱由技合處控管之教育部計畫案,而係學生社團事務,非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之教育部計畫,其違反聘約情節難謂非重大。故和春技術學院校教評會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決議不續聘趙世範,符合大學法第19條規定。於系爭不續聘決議生效後,兩造未訂立103 學年度聘約,趙世範自103 年8 月1 日起未再向和春技術學院服勞務,趙世範自無103 年8 月起至104 年7 月止期間之薪資報酬請求權。縱趙世範得請求薪資,惟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趙世範可請求不續聘期間之薪資應以每月本薪27,215元為限,不及於其他加給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命和春技術學院應給付趙世範326,580 元本息,駁回趙世範其餘之訴。經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趙世範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趙世範後開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廢棄。㈡和春技術學院應再給付趙世437,760 元,及自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和春技術學院之上訴駁回。和春技術學院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趙世範自101 年9 月1 日起受聘為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之專任助理教授,兩造間之聘任關係依系爭教師聘約。
㈡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並未完成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1 項所
指事項及第2 項產學合作案事項,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
1 月9 日以第14次校教評會審議決議系爭不續聘案。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趙世範之系爭不續聘案,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5 月17日轉知趙世範上開核准函文。和春技術學院以兩造聘約於103 年7 月31日期滿,未予續聘。
㈢趙世範所提出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期程為102 年2 月1 日至
102 年12月31日,係由趙世範透過和春技術學院向教育部接洽,經上報和春技術學院審核過後,由和春技術學院製作該專案預算控制表。
㈣倘趙世範主張和春技術學院為違法不續聘有理由,和春技術
學院就本薪部分應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共12個月之本薪,每月金額以統一薪俸27,215元計算。
五、本件之爭點:㈠和春技術學院以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而決議之系
爭不續聘案,是否違法?趙世範提出之系爭發展計畫是否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所稱之執行教育部計畫?㈡趙世範得否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
4 年7 月31日止之統一薪俸326,580 元?學術研究費按月以36,480元計算,合計437,760 元?
六、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私立學校對教師解聘並報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力,而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惟倘被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其雙方聘任(或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本於法官依據法律審判獨立之原則,法院即應就學校之解僱是否合法?作實質上(包括程序與實體)之審認,至於法院在審理時,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如何予以適度之尊重,係另一問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812 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法第14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七、經查:㈠趙世範自101 年9 月1 日起受聘為和春技術學院商品設計系
之專任助理教授,兩造間之聘任關係依系爭教師聘約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4 頁)。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等語;第40條約定:專任教師未能履行本聘約…,得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語,有系爭教師聘約附卷可稽(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至第32頁)。足認依系爭教師聘約之約定,趙世範須於每年提出論文、或產學合作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或執行教育部計畫,且執行上開計畫或產業合作案,需限於擔任計畫或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之主持人,若未擇一完成其中一項,則和春技術學院得不予續聘。又和春技術學院欲不續聘趙世範,應經其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亦即,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係不續聘所應踐行之程序約定,而第34條約定係決定不續聘之實體事由。
㈡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 條第2 款規
定:校教評會執掌如下:二、評審有關教師之…不續聘…等事項等語;第8 條第1 項規定: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續聘…原因認定…等事項;第2 項規定:系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原因認定等事項等語,有該辦法附卷可憑(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3頁至第24頁),足認校教評會執掌評審有關教師之不續聘等事項;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續聘原因認定等事項;系教評會則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原因認定等事項。是以依上開大學法第20條規定、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40條、上開辦法之規定,應由系教評會審查教師是否具有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予以續聘之條件,若不具備,則上呈由群教評會審議有關教師不續聘原因認定,若群教評會認定有不予續聘之原因,則上呈校教評會予以決議不續聘。
㈢和春技術學院研究發展暨國際合作中心於102 年7 月29日簽
陳該校人事室101 年度尚未執行產學合作案、未執行計畫案,及未提出論文之教師名單,其簽呈附表上趙世範手寫記載「本人確定無法提出產學案」等語。嗣該校人事室將該簽呈送交趙世範所屬商品設計系,該系於102 年7 月31日召開系教評會,其決議記載:討論事項:案由一:討論101 學年度教師未執行產學合作案,請審議。說明:⒈依人事室來文(即上開簽陳)。⒉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略)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⒊請當事人表明敘述。決議:⒈依人事室來文附件,已經趙世範老師確認並簽註無法提出產學案。⒉依學校教師聘約辦理…(略)等語。嗣商品設計系將上開決議呈送該校群教評會,群教評會於102 年12月25日召開,其會議記錄記載:議題一:系爭不續聘案,請審議。說明:⒈依據人事室通知、商品設計系102 年7 月31日系教評會決議。⒉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
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略)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決議:⒈經群教評委員投票表決,通過趙世範教師不續聘案…(略)等語。群教評會做成決議後,將該決議呈報校教評會,校教評會乃於102 年8 月8 日召開並討論系爭不續聘案,並檢附趙世範之書面答辯一併審酌,遂於該日通過不續聘之決議,而依法呈送教育部核准。惟因教育部認為該次校教評會委員組成尚有瑕疵,乃將系爭不續聘案函退和春技術學院。和春技術學院遂於103 年1 月9 日再召開校教評會,通過系爭不續聘決議等節,有102 年7 月29日和春技術學院研究法展暨國際合作中心簽呈及附表、該校商品設計系102 年7 月31日系教評會記錄、該校群教評會10
2 年12月25日會議記錄、校教評會102 年8 月8 日會議記錄、趙世範於102 年8 月8 日提出之書面說明、教育部102 年10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3158號函、校教評會103年1 月9 日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87頁至第88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33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34頁至第35頁)。足認系爭不續聘案係由該校人事室先行審核趙世範未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各項得續聘條件後,始分別經和春技術學院之商品設計系系教評會、群教評會、校教評會討論決議,復因趙世範未否認人事室審核結果,且僅就人事室簽陳主旨內容予以回應,遂特別表明「確定無法提出產業案」,惟該等程序上已符合上揭大學法第20條規定及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
㈣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1 月15日將系爭不續聘案送交教育部
審查,嗣教育部於103 年5 月2 日召開審查會議,經趙世範以書面陳述意見:㈠其已聯絡廠商洽談產學合作案件,廠商為「蒼穹科技有限公司」,產學合作主題為「以CAD 為基礎的多軸飛行器設計分析與製作」,公司負責人已回復願意進行產學合作一事(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已捨棄此項主張,見原審卷第78頁)。㈡對其不續聘案違反相關程序如下:⒈其於101 年9 月至學校時,所依循之聘約為101 年6 月22日修正之教師聘約,其目前已達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要求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其個人所執行之計畫為系爭發展計畫,計畫期程為102 年2 月1 日至12月31日,計畫績效係屬101 年度。…(略)等語。經教育部審議以下情事:⒈趙師101 學年度未執行產學合作案,自當受該校10
1 年6 月22日修訂之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範。該校102 年
8 月8 日102 學年度第1 次召開校教評會審議系爭不續聘案,當次會議趙師書面聲明「未提產學案致不續聘,個人無異議。」且於商設系教評會中趙師也簽名確認未作產學案,惟該次教評會因委員沿用101 學年委員,恐有程序瑕疵,爰於
102 年10月30日重召開校教評會審議本案,該次會議趙師二度聲明「未提產學案致不續聘,個人無異議。」因當事人未出席會議,為求慎重,該校於103 年1 月9 日再次召開校教評會審議此案,趙師提出聲明102 學年度已與廠商「蒼穹科技有限公司」洽談產學案,然此次會議是針對101 學年度趙師未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故仍決議不續聘趙師。
⒉趙師以本部補助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期程102 年2 月1 日至102 年12月31日止,認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規定,實有謬誤。系爭發展計畫為該校學務處控管之案件,是以學校為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院,後續分派多媒體設計系學會、表演藝術社、商設系學會、資工系學會、資訊志工團、電機工程系學會等,並非趙師個人擔任計畫主持人申請獲得之計畫案,未符系爭獎勵要點所規範由技合處控管之計畫案。⒊該校擬不續聘趙師係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該約定尚符合大學法第19條所指「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之需求,另訂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⒋趙師於101 年學年度未提出產學合作案,經學校群級及校教評會審議確認趙師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
「專任教師以上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約定,爰不予續聘,應屬合妥,審酌學校於會前已通知趙師陳述意見,初審該校教評會審議程序尚無違誤等節,因而決議核准系爭不續聘案等情,有和春技術學院103年1 月15日和春人字第1030000037號函、教育部105 年10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33436號函附系爭不續聘案會議記錄、103 年5 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0000000000C 號函附卷可按(見原審卷㈠第106 頁、第102 頁、第122 頁證物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17頁)。足認和春技術學院內部各級教評會雖因趙世範未就系爭教師聘約所約定之執行教育部計畫案提出答辯,致未討論,惟趙世範已於教育部核准會議程序中就此提出答辯,並經教育部予以審酌並說明不可採之理由。
㈤至趙世範辯稱:系爭不續聘案歷次教評會決議及教育部核准
處分之內容,皆僅針對趙世範未於101 學年度提出產學合作案為審議,未曾審議趙世範是否執行101 學年度教育部計畫案。故系爭不續聘決議僅能認定趙世範未提出產學合作案之事實,無以認定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規定,系爭不續聘決議自應違法而無效;又系爭教師聘約要求趙世範每年提出產學合作計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故違反大學法第19條而無效;此外,趙世範已提出系爭發展計畫,該計畫符合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故其已履行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和春技術學院自不得不續聘云云,並以系爭發展計畫執行成果資料、教育部103 年3 月6 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27074號函附致立法院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書為據(見原審卷㈠第149 頁至第161 頁、本院卷第84頁至第93頁)。惟查:
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專任教師以上須滿足下列情形
之一,否則不予續聘:㈠每年以本校名義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或學術期刊論文…。㈡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執行教育部計畫、「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及服務作業要點」—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等語;第40條約定:專任教師未能履行本聘約…,得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語,有系爭教師聘約附卷可稽(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至第32頁)。足認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係不續聘所應踐行之程序約定,而第34條約定係決定不續聘之實體事由。其中固未約定各級教評會需就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續聘事由逐一討論,惟此等事由該校人事室應先行審核無誤後,始得送請踐行不續聘程序,此由前述該校人事室之簽陳內容及附件所載,即可得而知。又趙世範於101 學年度並未完成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1 項所指事項及第2 項產學合作案事項,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1 月9 日以第14次校教評會審議決議系爭不續聘案。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趙世範之系爭不續聘案,經和春技術學院於103 年5 月17日轉知趙世範上開核准函文。和春技術學院以兩造聘約於103 年7月31日期滿,未予續聘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4 頁),及前述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討論決議經過。足認和春技術學院做出系爭不續聘案業已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所約定之程序。況且,因趙世範未於各級教評會中就執行教育部計畫提出答辯,致未進行詳細討論,惟於後續教育部核准審議程序中業因趙世範提出答辯,並經教育部予以審酌並說明不可採之理由一情,業如上述。
如此足認系爭不續聘案業已審酌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所約定之實體事由即不予續聘之事由。是以,趙世範主張: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未討論趙世範是否執行教育部計畫,程序上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所約定之程序云云,既與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已踐行上開程序之事實不符,亦將該校各級教評會與教育部應審酌之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實體事項與第40條程序事項混淆,洵無足採。
⒉依系爭教師聘約之約定,趙世範須於每年提出學術論文、
或執行教育部計畫、或產學合作案、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且執行上開計畫限於擔任計畫或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之主持人,若未擇一完成其中一項,則和春技術學院得不予續聘一節,業如上述。若趙世範認為產學合作計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而不欲提出,亦得依上開約定提出學術論文。亦即,縱產學合作計畫與學術研究發展無關,趙世範仍得提出學術論文以符合續聘資格,故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自無違反大學法第19條所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⒊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第2 項約定:每年依系爭獎勵要點—
執行教育部計畫…(只限計畫主持人,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主持人)等語;又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技合處控管之教育部計畫案等語,有系爭教師聘約、系爭獎勵要點附卷可憑(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1頁、原審卷第142 頁)。足認兩造約定教師需每年成為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所規定之教育部計畫案之主持人,始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43條之續聘資格。趙世範雖主張:系爭發展計畫之預算需經由技合處簽核,故系爭發展計畫符合系爭獎勵要點第2 條規定云云,並以教育部101 年12月7 日臺訓(一)字第1010233981號函為據(見原審卷㈠第147頁至第148 頁)。惟上開教育部函文之受文者係和春技術學院,而非趙世範。況依前揭教育部人事處於系爭不續聘案會議中已說明系爭發展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院,非趙世範,堪認系爭發展計畫之主持人為和春技術學院。再審酌系爭發展計畫所附成果表記載「承辦社團:商設系學生會」、「社團指導老師:趙世範」(見原審卷㈠第150 頁、第157 頁),及和春技術學院向教育部提出之補助計畫項目申請表所載系爭發展計畫經費總額為206,40
0 元,向教育部申請12萬元補助,補助項目明細係由該校多媒體設計學系、表演藝術社、商設系學會、資工系學會、資訊志工團、電機工程系系學會執行,且趙世範僅就商設系之26,937元預算予以執行一節,有專案預算控制表及申請表附卷可據(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33頁至第35頁)。足認趙世範僅為系爭發展計畫部分執行人。如此自不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約定,前揭教育部核准系爭不續聘案審議過程亦同此見解。是以,趙世範主張其執行系爭發展計畫,屬於執行教育部計畫案,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云云,與事實不符,即無由採。
㈥至趙世範又主張:縱認其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之約定,
惟情節尚非重大,依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和春技術學院不得不續聘云云。惟查:趙世範未依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提出論文、或產學合作或與公民營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或執行教育部計畫,且執行上開計畫或產業合作案,需限於擔任計畫或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之主持人一節,業如上述。足認趙世範全未履約,而非屬部分履約或已履約而未達和春技術學院之要求,自屬情節重大,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是以,趙世範主張:其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約定情節尚非重大云云,自不足採。又趙世範雖主張兩造間聘約仍有效存續云云,並提出原審103 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判決為據(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18頁至第22頁),惟查:教育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系爭不續聘案一情,已如前述。而上開判決雖認趙世範得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1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31日止之研究費244,769 元及同年6 、7 月薪資39,339元一節,有上開判決存卷可按(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1頁至背面),惟因系爭教師聘約係1 年1 聘,有系爭教師聘約第3條約定在卷可參(見原審司鳳勞調字卷第29頁),是以教育部雖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系爭不續聘案,惟103 年度之聘約尚未屆期而終止,故趙世範上開請求自屬有據。惟此與系爭不續聘案生效後,和春技術學院已未續聘趙世範無關,是以,趙世範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㈦綜上,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均已召開並討論系爭不續聘
案,於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復移送教育部審查核准,已符合系爭教師聘約第40條約定;又和春技術學院各級教評會及教育部已審認趙世範未提出論文、或產學合作計畫、或擔任教育部計畫案之主持人,不具有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續聘之資格,是以和春技術學院以趙世範違反系爭教師聘約第34條而決議之系爭不續聘案,即未違法。從而,關於「趙世範得否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之統一薪俸326,580 元?學術研究費按月以36,480元計算,合計437,760 元?」此一爭點即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趙世範依系爭教師聘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和春技術學院給付764,340 元,及自10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和春技術學院給付326,580 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和春技術學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原判決駁回趙世範其餘請求部分,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趙世範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據上論結,本件趙世範之上訴為無理由,和春技術學院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