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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家上易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上 訴 人 徐廖錦霞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 訴人 徐晨語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徐子晴特別代理人 徐紀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