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王美珠
王美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麒崴、王麒淼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9,820 元(計算式:3,020,000 元+429,455元+1,710,184元=5,159,639元,詳原審卷一第10頁國稅局核定價額;上訴人應繼分合計為1/2 ,5,159,639 ÷2=2,579,81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