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瑪龍即張瑪龍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設計費用等事件,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0日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